赢了,赢了,国家税务终于出手了,范冰冰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8.84亿。网民们一片狂欢,纷纷到小崔微博下点赞,到范冰冰微博下肆意谩骂,但范冰冰终究只是“掏钱了事”,微博道歉,免于刑罚。
有人给我普法,说是有法可依的。

确实是,只是小编一直以为一个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越大,判罚才应该越狠才对。
许霆案:2006年4月1日晚10时,许某利用ATM机器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改审为5年有期徒刑。许霆上诉,2008年5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许霆虽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在定调上以“机器不能被骗”为由,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

空姐代购案:前空姐李某因多次携带韩国免税店的化妆品入境未申报,2012年被认定为*税逃**113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2年二审改判为3年。
依据:李某以*私走**罪判处。

出售VPN获刑案:2016年戴某为谋取私利,建立网站出售*pnv墙翻**工具,于2017年10月10日被抓获。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戴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罚处人民币一万元。
依据:未经电信部门批准,公民个人私自建立VPN,并以此牟利到一定数额或向他人提供软件到一定人次等,均属于情节严重,将受到刑事处罚。

虽然都是有法可依,但是四起案子的判罚小编真的是无法理解。
四起案子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分别是冰冰案8.84亿,许霆案17.5万,空姐案113万,最后一起案子虽说损失未知,但是我们以他同空姐案相同三年有期徒刑为判断标准,损失也当做百万。也就是许霆+空姐+戴某三人造成的损失不及冰冰*税逃**的一个零头,而判罚正好相反。
有朋友要说了,范冰冰*税逃**虽然钱多,但是是初犯,并且已经将欠款都补缴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何必苦苦咬着别人不放?
不是咬着不放,只是对法律实在无法理解。
初犯,补缴,就可以逃避错误,那么许霆,空姐,戴某也是第一次被抓呀,也把不当得利上缴是不是可以不入罪?哦,忘了,还得微博道个歉。
其实,四起案件我觉得最冤的是空姐案,因为她*私走**的本质也是为了*税逃**。113万,可能就像*私走**的定义一样,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吧,毕竟去掉单位,113>8.84。
小编毕竟不是学法律的,实在是不知道法律最开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只是觉得法律的“步伐”太慢了,法律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时代发挥其作用。
最后,据微博大V爆料,范冰冰已经正常复出了!

真是好有“诚意”的道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