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这个案例告诉大家,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轻信对方和中介的口头承诺,你想买到的是什么,都得明确约定在合同上,否则,出了纠纷,法院只会认可合同上的记载。
首先我们来看纠纷的起源:三方口头约定合同价包括车库,被告因房价上涨临时反悔。
原告邵莉莉(买方)、被告刘莹(卖方)及清江浦区如流房产信息咨询服务经营部(以下简称如流房产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了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郦城国际社区二期3号楼2805室房屋以160.5万元出售给原告,合同还对定金、房款、管辖法院、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约定,因房屋带有专属的车位(车位号137),且没有独立产权,所以 三方口头约定合同价包括车库 。合同签订后,双方房款已付清,且已完成过户手续,但 被告因房价上涨临时反悔 ,并明确表示车库不交付,如原告想获得车库,可以另行支付20万。
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看,三方签合同时确实是同意合同价包括车库的。
原告提供证人许某,尹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许某是江苏先河地产有限公司郦城国际分店销售人员,2020年6、7月份左右,许某在先河公司内网系统上看到郦城国际二期3号楼2805室售房信息,就打电话给刘莹,然后把了解的信息打在了房源信息下面,确定房屋出售165万元包含车位,许某没有见过刘莹本人,都是在电话里确认的信息,许某曾经带过客户去看房,但是都没有成交;2020年10月中旬,郦城国际包含车位的106平米大概在180-190万,郦城国际的房子从开发商卖的时候,车位都是*绑捆**售卖,所以 谈的时候都是房价与车位一起 ;车位本身没有产权,是人防车位,按道理是不可以单独销售的。
尹某以前是如流房产经营部工作人员,原告当时买房是通过尹某联系房东,价格也是尹某跟房东谈的,双方谈好160万元包含车位。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包括手写的都是店长写的,尹某站在旁边; 当时没有把车位写进合同,是因为双方聊的很愉快,觉得不需要写 ;郦城国际的每个房子都有专属车位,车位没有证,不能过户;房子是否连车位一起销售要看房东;原告购买被告房屋160.5万元包含车位款,是尹某打电话的;签订合同后双方没有因为车位发生争议,大概11月份左右房价上涨后发生争议, 被告在*款贷**审批签完字后打电话给尹某,称房价上涨了,合同中没有写明包含车位,就希望原告再给点钱,车位再给原告 ,尹某就告诉了原告。
从被告的辩解看,被告其实就是摆明了不讲信用,房价涨了,我卖便宜了,就是不给你车位,不给你占便宜,反正合同上没约定。
经质证,被告对许某的证言不予认可,称许某没有参与本案商品房买卖整个签约过程,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尹某证言不予认可,尹某是如流房产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工作失职,和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且作为中介人员并不是郦城国际房地产的开发商,对房屋绑定车位销售这个事实,无权发表意见,另外商品房是一房一价,本案是二手房应当根据双方最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房屋价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未约定交付车位
2020年10月14日,原告邵莉莉(买方)与被告刘莹(卖方)签订淮安市存量房及居间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卖方拟转让房地产坐落于郦城国际社区二期3号楼2805室,建筑面积106.67平方米;转让总价款160.5万元;合同签订时,买方支付定金10.5万元;买方须于2020年11月5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90万元;买卖双方须于2020年10月20号之前向银行提交按揭*款贷**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银行*款贷**审批手续;卖方应当于全款到位三天内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备注条款载明:房东承诺此房无纠纷,可安全过户;因房东产证没拿到,具体产证号待房东拿到产证后再确定;房东40万元的银行*款贷**方来支付;买方承诺自己的征信没有污点可*款贷**。原、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字。
明明已经查清认定了被告因房价上涨临时反悔的事实
2020年11月2日,如流房产经营部的工作人员胡珀与被告联系,称别的中介说上述房屋又挂出来卖了。被告称有人跟她发消息,说人家净得185万元了。2020年11月3日,被告电话联系如流房产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尹某,称如果原告还要买涉案房屋的话, 一切按照协议执行 ,还表示如果原告还要车位的话,连车位在内所有的费用加20万。尹某回复“之前不是谈好了160万五”,被告表示“ 按协议执行 ”,尹某表示“我们之前不是在店里明明谈好的160万五连车位的啊”,被告则反复表示“ 按协议执行 ”。原、被告就车位问题发生争议。之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将郦城国际社区二期3号楼2805室过户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还应交付车库,遂诉至本院。
虽然该车位确实是被告单独购买,但被告卖的时候,确实是想房子和车位一起卖。
另查,2018年3月16日,被告刘莹与案外人淮安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郦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郦城国际社区二期3号楼2805室。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房价中未含小区非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地下机动及非机动车位(库),会所、住宅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费,上述物业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或小区以外的其他买受人经营,出卖人处置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本项目地下车库开发建设费用未摊入其他房屋售价中,产权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处置,处置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之后, 被告刘莹(乙方)与案外人郦城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约定:本次转让使用权的车位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甲方开发的郦城国际停车场,车位编号为3#-137(具体位置建附件停车位布置平面图);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郦城国际小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后续政策变动,车位能够办理产权证,甲方配合乙方办理,但涉及税费的支付,双方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各自应付的部分;转让价款为11.7万元;乙方如需将该车位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应当将转让或出租范围限定于本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并及时至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再查,房源网关于郦城国际社区二期3号楼2805室的信息中显示,房屋售价173万元。在信息下方中介人员的交流信息写明:“ 目前暂时还不满两年,165万包含一个划线车位,楼层不错,全天采光。许某,20-08-26 ”等。
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车位作为买卖的重要标的物,却没有在买卖合同上写明,明显不合常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邵莉莉要求被告刘莹交付郦城国际社区车位(车位号137),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将相应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但是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与被告刘莹签订的《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原、被告买卖的标的物系郦城国际社区二期3号楼2805室,并未写明房屋连诉争车位一并出售。诉争车位系被告单独从开发商处购买,并非涉案房屋的专属车位,且没有产权证,即使转让也只能是使用权的转让,若原、被告达成转让车位的合意,理应在买卖合同上写明。虽然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来看,中介人员在和被告联系时称当初说好连车位房价款共计160.5万元,但被告并未明确认可该说法,而是反复强调按协议执行。房源信息网上有中介人员称涉案房屋连车位出售,但均系中介内部讨论,并未得到被告的同意,也未写进合同条款,不能以此证明涉案买卖合同的房价款中包含车位款。对为什么没有在合同上写明出售车位,原告的解释是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太急,没有想到把车位写在合同上,而且中介也没有提醒,导致合同存在疏忽。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购买诉争车位,作为买卖的重要标的物,却没有在买卖合同上写明,明显不合常理,故对此项解释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车位,证据不足,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莉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小编点评:书面合同确实很重要,永远不要轻信口头约定。上了法院,一切就是讲证据了。没有证据,对方如何耍赖,你都拿她没办法。案例中,即使法院都查清了被告因房子涨价而反悔的迹象,但是最终都只能以合同约定作为最有力的证据来作出判决,原告因疏忽大意就得承担丢失车位的责任;被告居然还在证明自己的车位是自己单独购买的,不是和房子一起购入的,这也太无赖了。你的车位是怎么来的,跟本案其实完全没关系。如果你承诺了合同价包含房子和车位,那就是得交付房子和车位。原告之所以提出车位没有产权,不能单独交易,就是因为被告之前口头答应过原告,然后被告反悔。而被告却在证明车位是自己单独购买的。
简单点说就是,卖方答应买方160万把房子和车位卖给买方,后来卖方反悔了,要加20万,不然就不给车位。买方说,你答应了怎么反悔?卖方说,我车位是我单独花了11万买的,凭什么给你?
说到底,就是自己疏忽大意,又遇上不守信用的人,只能认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