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2019年秋季小学生收费标准 (湘潭中小学春季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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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开学,孩子们需要交哪些费用?昨天(8月26日),湘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新局四部门联合公布了2016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今年秋季中小学的收费标准~家长们一定要看清楚哦!

湘潭市2019年秋季小学生收费标准,湘潭市中小学秋季开学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见附件1)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 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小学一至三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按湘价教[2014]77号文件规定的4元/生·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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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阶段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执行。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发改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3),作业本费由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2)。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2、中等职业学校。中 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4)。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 [2012]82号文件执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 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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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

1、按照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规定,我市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发改、财政、教育、文体广新部门监督。

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仍按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发改部门批准并公示。

2、 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开学收费时,各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直接减免,在已核定的学费收费标准上,普通小学每生每期减免3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期减免400元,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期分别再减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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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伙食费和城市中小学生寄宿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就 餐卡补办费、城市中小学生校服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4]14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适时进行成本核算,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学校按财务制度要求对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列账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2、寄宿费。寄 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发改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自愿入 住学校学生公寓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高中学生)寄宿费,由当地发改部门按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规定核定。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 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

(二)代收费

1、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小学低年级(一、二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小学高年级(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初中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

2、教辅材料征订。根据《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 录>的通知》(湘教发[2014]34号)文件精神,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 代购服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其价格根据《关于公布2014年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 发改价教 [2014]843号)文件执行。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订购。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 供免费教辅材料。

3、校服费。校服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 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校服的采购 实行公开招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4、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6、新生入学体检费。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 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 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7]20号)精神,城镇学生参加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按湘人社发[2015]22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在社区参保的不再重复缴费)。参保学生按政策规定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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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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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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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国家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

中等职业学校及特色学校名单

一、国家级

湘潭市工贸中专学校、中国*草烟**总公司湘潭中等专业学校、湘潭县职业学校、湖南省江南工业中专学校、湘潭生物机电学校、湘潭技师学院。

二、省级

湘潭市第一中学、湘潭市第二中学、湘潭市第三中学、湘钢一中、湘机中学、湘潭县第一中学、湘乡市东山学校、韶山市韶山学校、湘潭凤凰中学、湘潭县第五中学、湘乡市第一中学、 湘乡市第二中学(特色学校);

湘潭市工贸中专学校、湘潭县职业学校、湘乡市第一职业中专、韶山市职业中专、湘潭生物机电学校、湖南省江南工业中专学校、湖南省经贸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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