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走**类刑事案件数量、金额与量刑的认定

一、*私走***器武**、*药弹**:

情节较轻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私走**以压缩气体等非*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私走**气枪*弹铅**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子**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器武**、*药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私走**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手**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情节较重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私走**以*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私走**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药弹**,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私走**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手**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器武**、*药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无期徒刑):

  (一)*私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私走**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药弹**,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私走**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药弹**,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走**具有巨大*伤杀**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器武**、*药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走**其他*器武**、*药弹**,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如何认定“*器武**、*药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器武**、*药弹**”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私走**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走***器武**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私走**各种*药弹**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走***药弹**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私走**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药弹**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私走**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私走**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私走**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走***器武**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私走**伪造的货币:

情节较轻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

   情节较重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私走**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私走**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私走**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无期徒刑):

  (一)*私走**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私走**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私走**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如何认定伪造的货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私走***物文**

情节较轻情形(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物文**二件以下的。

  情节较重情形(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物文**不满三件,或者三级*物文**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物文**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物文**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物文**一件以上,或者二级*物文**三件以上,或者三级*物文**九件以上的;

  (二)*私走**国家禁止出口的*物文**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造成*物文**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四、*私走**国家珍贵动物 

情节较轻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走**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情节较重情形(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私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私走**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私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私走**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私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私走**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何认定“珍贵动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私走**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私走**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1和附录Π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五、*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情节较轻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私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私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私走**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私走**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私走**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私走**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情节严重情形(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私走**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如何认定“珍稀植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私走**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私走***物文**罪定罪处罚。

五、*私走**淫秽物品

情节较轻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私走**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私走**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私走**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私走**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私走**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情节较重情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私走**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等情形的。

六、*私走**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情节严重情形(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私走**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私走**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私走**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私走**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如何认定: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

七、*私走**普通货物、物品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的;

  (三)为实施*私走**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私走**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中的“一年内”,以因*私走**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私走**”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私走**行为,包括*私走**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私走**”行为仅指*私走**普通货物、物品。

应缴税额认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私走**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私走**的,以每次*私走**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私走**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私走**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间接*私走**:

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国卖**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私走**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想象竞合的情形: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私走**货物中藏匿其他*私走**货物:  

在*私走**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私走**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私走**,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私走**,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单位犯罪: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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