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丨刑*联民**动,检察官共话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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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丨刑*联民**动,检察官共话消费者权益保护

主持人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有幸请到了海淀检察院的白云山检察官和吴羿检察官,来从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两个方面为我们谈一谈消费者们最关心的一些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各界对此也是深恶痛绝。

首先,请白云山检察官为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刑事领域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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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

大家好,我是海淀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白云山。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20年度,我院共计办理上述此类案件48件116人。

商品所涉及的领域有:生活消费品、日化用品、食品、药品、耗材设备、电子设备、文创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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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这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具体有哪些特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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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

从我们办理案件的情况上来看,具体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是利用互联网销售逐渐成为制售伪劣商品的显著特征。不法分子通过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网页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招揽业务,打着“代购”“厂家直销”的名义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最为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社交平台,在朋友圈、聊天群内发布售卖信息,同消费者进行线上交易,完成线上支付。

二是团伙作案特征明显,生产和销售相分离,隐蔽性强,跨区域、跨省份链条式经营。例如,在我们办理的一起制售假冒酒水类的案件中,销售方、物流存储方、送货方横跨了本市的三个区域和五大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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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刚刚您为我们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说制售假酒的案件。接下来能不能再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些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会触犯哪些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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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是我们老百姓听的比较多的一个罪名。在实践中,根据办案实际情况,生产、销售的对象不一样,所适用的罪名也有可能不一样,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同时,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有时候,犯罪分子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老年人信息,组织同伙冒充保健品公司的员工,以免费发放购物券、组织健康讲座的名义,打电话邀请老年人参加活动,通过宣讲、“看病”的方式,将低价购入的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降血压功能的药品,高价出售给参与活动的老年人。最终,我院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刑事责任,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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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刚刚白云山检察官给我们介绍了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除了刑法上的保护以外,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这些假冒伪劣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是否还能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下面我们请吴羿检察官来谈一谈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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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羿

大家好,我是海淀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吴羿。消费者当然是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如果消费者因为假冒伪劣商品受到了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金。如果消费者的财产因为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修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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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刚才我们在提到刑事保护的时候就提到了食品,我们都知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了问题食品,除了刑事手段,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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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羿

当然是可以的。消费者如果购买了或者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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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今天,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购买食品也不例外。例如疫情期间业务量激增的外卖服务,许多人都会选择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食品出现了问题,他是否可以向网络平台主张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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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羿

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食品,也就是网购的食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赔偿,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经营者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消费者购买的是平台标记为“自营”的食品;

第二,虽然并未标记为“自营”,但是实际为平台自营销售的食品;

第三,平台虽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是平台所作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是平台自营销售的食品的;

第四,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

以上这些情况消费者均可以向平台经营者主张。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在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上,消费者如果接受了承运人提供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向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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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刚刚吴羿检察官提到,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那在食品安全领域,是不是也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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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羿

是有相关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大家说的加倍赔偿。消费者可以向两类主体主张加倍赔偿:

一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

二是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的经营者。

加倍赔偿的标准是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3倍。如果加倍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则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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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如果消费者因为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应当怎样去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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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羿

第一,消费者应当立即停止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就医。

第二,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例如证明问题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照片、视频等,有条件的应当保存食品原物;又比如证明消费合同关系成立的购物小票、发票、网络平台购物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另外如果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保存好病历、医药费发票等票据。

第三,应当尽快与经营者、生产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

第四,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予以调解,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都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认为生产者、经营者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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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现在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请问吴羿检察官有什么想对我们消费者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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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羿

消费有陷阱,购物需谨慎。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物前认准正规商家、厂家。当然,如果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也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及时将线索反馈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民事、刑事多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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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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