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海关保税区和保税仓库 第75条 海关制度的内容 海关保税区和保税仓库是指一种海关制度,在该种海关制度下,外国货物在相应的区境内或建筑物(地点)内放置和使用,不对其征收关税、税收,也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而俄罗斯货物在依照海关规定出口的条件下,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放置和使用。 第76条 海关保税区的建立 海关保税区是实行海关保税区制度的地区,根据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国际合作开发署的呈文,并商俄联邦经济部、俄联邦财政部、俄联邦中央银行以及俄联邦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政权机构后,由俄联邦政府决定建立。 关于建立海关保税区申请书的审核制度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和俄罗斯国际合作开发署共同确定。关于建立海关保税区的申请书应包括必须建立保税区的经济技术论证、保税区计划及发展规划。 如果保税区的作用与本法典和俄联邦有关建立保税区的法律相违背,俄联邦政府有权取消关于建立保税区的决定。在取消上述决定时,保税区应在6个月内撤销。 第77条 建立保税仓库的许可证 获得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即可建立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实行海关保税仓库制度的房舍,或其他处所。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与俄罗斯国际合作开发署协商后确定发放建立保税仓库许可证的程序和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确定的金额收取建立保税仓库许可证费。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有权将建立保税库的许可证废止、收回或中止其效力。 下列情况许可证废止:许可证未能按规定程序发给申请人,或许可证是按照所提供不全或不真实的,对做出发放许可证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发放的。 下列情况许可证收回:如果保税仓库所有人不遵守本章规定或许可证已不再符合俄罗斯联邦的经济政策。自做出收回许可证决定之日起收回许可证。 如有充分根据证明保税仓库所有人滥用权利,许可证的效力可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3个月。 许可证废止和收回时,许可证费不退。 第78条 对保税仓库及其所有人的要求 用于建立保税仓库的房舍或处所应按规定修建,以保证海关的监管。必要时,应装备双道门锁,其中之一应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掌管。 保税仓库所有人只能是俄罗斯人。 保税仓库所有人必须做到: -排除该仓库货物未经海关监管被例外处理的可能性; -不对海关监管设置障碍; -遵守建立保税仓库许可证的条款;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包括确保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负责人员查看保税仓库内的货物,向这些人员无偿提供保税仓库的房舍、设备和通讯工具以进行海关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79条 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的有关货物业务 在遵守本法典规定的前提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允许进行生产和其他有关货物的商业活动,零售业务除外。 为保证俄联邦法律得到维护,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对性质不同货物的相关业务可以个别规定某种禁止和限制。此类针对保税区所作的禁止和限制由俄联邦政府规定,而针对保税仓库的禁止和限制规定由俄联邦海关委会同俄罗斯国际合作开发署作出。 如果某些人不遵守本法典规定或俄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规定,俄联邦海关机构可以禁止其从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业务,或者拒绝让其进入保税区和保税仓库。 俄联邦政府和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某些种类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或在保税仓库存放。 第80条 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货物的存放期限 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货物可以无限期存放。 第81条 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有关海关业务的俄联邦法律的执行保障 在有充分依据情况下俄联邦海关机构有权对处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的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出入保税区及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按照俄联邦国家海关委确定的简便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在得到俄联邦海关机构同意后方可允许在保税区内盖楼房等建筑物。 第82条 海关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货物的登记统计 保税区内货物业务从事者以及保税仓库所有人应对货物的出入库、存放、制造、加工、采购和销售进行清点和登记统计,并按照俄联邦海关委规定的程序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交货物报表。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内货物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统计报表中得到反映。 第83条 海关税费的缴纳和经济政策措施的使用 外国和俄本国货物运入保税区或者将其放入保税仓库时,其海关税费将不予征收,也不对其使用经济政策措施。 货物由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运入俄联邦其他关税区,或从保税区及保税仓库运出俄境,是否征收海关税费和使用经济政策措施则取决于该货物的产地。 应当事人的请求俄联邦海关机构将按照俄联邦海关委员会确定的程序以货物品质证明书来对货物产地进行验证。 如果货物出口时没有货物品质证明书,该货物可视为俄产品,则应征收海关出口税费和使用经济政策措施,如视作外国产品,则应采取其他措施。 第84条 免除符合海关出口管理规定货物的海关税费或者退还已交海关税费 如进口货物系依照海关出口管理规定用于出口到俄境外的,且对实际出口规定免除海关税费或者退还已交海关税费的,该货物在运入保税区或者保税仓库时将免除海关税费或者退还已交海关税费。该货物的实际出口必须在退还或者免除海关税费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如果应出口到俄境外的货物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运入俄其他关税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实行货物的实际出口,则应缴纳海关税费,并按俄中央银行确定的*款贷**利率支付上述税费的利息。 第85条 缴纳海关税费的责任 将货物运入保税区或放入保税仓库的人应承担缴纳海关税费的责任。 第86条 撤销保税仓库 在许可证期满或按保税仓库所有人意愿撤销保税仓库,以及俄联邦海关部门决定废止或收回保税仓库建库许可证之日起,保税仓库即成为临时监管仓库。依据本法典应对临时监管仓库的货物实施保存。临时监管仓库的货物保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许可证废止时,临时监管仓库中的货物应从放置之日起重新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俄联邦海关设立临时监管仓库的规定,货物在该撤销仓库的全部存放期间,应对仓库所有人征收海关存放规费。 在许可证收回时,仓库中的货物应从决定收回之日起重新办理海关手续。决定收回许可证后,根据俄联邦海关设立临时监管仓库的规定,货物在该撤销仓库存放期间,应对仓库所有人征收海关规费。 在中止许可证效力时,应对仓库中存放的外国货物计征关税、税费和采取经济政策措施,而对存放的俄罗斯货物也不免征关税、税费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