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张某、岩某*私走**、运输*品毒**案
2.宋某贩卖、运输*品毒**案
3.唐某其、罗某其贩卖*品毒**案
4.祝某慧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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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装作不知道就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张某、岩某*私走**、运输*品毒**案
被告人岩某,男,1982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无业。
2020年4月17日晚,云南省某镇岩某,受上线委托,帮其将豆腐皮、剁辣椒、金银花、芒果干等物品送至孟连县一宾馆,并收取1120元。岩某邀表弟岩某某一同开车前往送货后,按照要求开好一间客房,并将物品装在一个纸箱内放在宾馆前台。第二天晚上,另一被告人张某也受同一上线委托从昆明前往该宾馆,按照指示入住岩某事先开好的房间并收取上线2300元。张某入住后,岩某再次来到孟连县该宾馆,将放在前台的物品拿到客房交给张某。次日早晨,张某购买了胶带等物品,将岩某转交物品重新分装、打包为两个包裹放在宾馆前台。当日上午,该两纸箱被分别寄往南昌和昆明。

随后,该两件包裹分别在快递车上被截获。南昌截获的包裹中,有两罐液态剁辣椒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共计2837.3克。快递车上截获的包裹中,几包豆腐皮中查获*品毒**甲基苯丙胺(片剂)763.6克。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 年5月25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私走**、运输*品毒**罪对被告人岩某、以运输*品毒**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并对岩某的表弟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期间,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岩某的量刑建议,以*私走**、运输*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运输*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3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对张某的量刑建议,以运输*品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维持了对岩某的原审判决。
因该案系跨境、跨地域的寄递*品毒**犯罪,犯罪行为隐蔽,证据链条长,取证难度大。检察官通过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围绕案件疑点、难点提出补证意见等方式不断夯实证据体系。因犯罪嫌疑人岩某及其表弟岩某某与张某互不相识,分属同一运输链条上的不同运输环节,归案后三人均辩称对所运输物品系*品毒**不明知。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张某、岩某、岩某某之间及岩某与上线,张某与上线之间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内容,补充岩某、张某在案发期间的行程轨迹,以证明岩某、张某明知所转递物品系*品毒**,且处于运输环节。认真审查了该交接*品毒**宾馆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在打包好的两个包装纸箱上写了“小心易碎”几个字,进一步证明其明知两包装箱将进入运输环节。
经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后各环节证据的全面梳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达到起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岩某的表弟岩某某,综合微信转账记录、宾馆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认定其明知自己运输*品毒**的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制作了详细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面向侦查机关送达并说理,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本案犯罪嫌疑人均系存在*毒涉**前科劣迹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初期悔罪表现较差,通过检察官提审讯问、释法说理,最终,岩某、张某均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行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轻处罚。
以本案为契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品毒**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特别是针对寄递*品毒**犯罪案件中证据多、取证难、证明体系复杂的特点,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加强对*品毒**犯罪客观证据的有效提取,加强对*品毒**犯罪案件的规范办案,加强对*品毒**犯罪全链条侦查和打击力度,并联合制订了《重大*品毒**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定》《重大*品毒**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两份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重大*品毒**犯罪。办案中,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和固定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以有力的证据体系作为案件基石。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积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分化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为指控犯罪提供了支撑,提升了办案效果。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强化法律监督,共同建立了强化侦查取证、加强侦检协作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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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从中牟利,就是贩毒!
宋某贩卖、运输*品毒**案
被告人宋某,女,1985年8月出生,无业。
宋某娟与被告人宋某系表姐妹关系。宋某娟找宋某帮忙购买*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宋某表示同意。2021年1至5月,宋某收取宋某娟的购毒款后,将自己的购毒款与宋某娟购毒款分别或者合起来向彭某(另案处理)转账,先后4次购买*毒冰**,数量分别为约10克、10克、5克、5克。宋某在彭某家中拿到共同购买的*毒冰**后,先与彭某拿出一部分共同吸食,再把剩余的*毒冰**平均分成两份,将其中一份放在衣服或裤子口袋里通过快递寄给宋某娟,向宋某娟虚报*毒冰**单价进行牟利。2021年5月,侦查机关在宋某娟家中卫生间查获白色晶体状物体一小包,净重1.6303克,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9月30日,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品毒**罪对宋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宋某犯贩卖、运输*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取证厘清疑点焦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紧紧围绕宋某在代购*品毒**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克扣*品毒**、变相加价等行为焦点疑点,提出补证意见,查明犯罪事实。经讯问彭某,彭某供述与宋某供述一致,称宋某每次购买*品毒**后直接从购买的*品毒**中拿出部分一起进行吸食后,宋某再把剩余的*品毒**拿回家。经对行为人联络沟通方面的电子证据进行调取,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研判,查实宋某在为宋某娟购买*品毒**过程中,存在虚报*品毒**单价牟利的行为。
(二)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中宋某只承认有运输*品毒**的行为,拒不供述贩卖*品毒**的行为。检察机关耐心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宋某私下截留、从中克扣*品毒**,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宋某最终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对于在办理*品毒**案件中涉及的代购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查明行为人代购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属于变相贩卖*品毒**的行为,为最终认定贩卖*品毒**罪奠定了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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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子烟电**“变身”新型*品毒**
唐某其、罗某其贩卖*品毒**案
被告人唐某其,男,1999年6月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罗某其,男,1996年5月出生,无业。
2021年7月起,被告人唐某其为牟取不当利益,通过在个人朋友圈宣传的方式贩卖含有合成*麻大**素类物质的*子烟电**,累计向黄某、罗某其等人贩卖含有合成*麻大**素的*子烟电**及灌装含有合成*麻大**素的烟油的*子烟电**46次,合计约60支,每支*子烟电**单价150-200元,灌装一支烟油收费100元,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经鉴定,烟油内检出ADB-BUTINACA成分,液体内ADB-BUTINACA含量为0.2%。2021年7月、8月,罗某其先后两次联系唐某其为赵某云购买3支含有合成*麻大**素的*子烟电**,共获利3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29日,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品毒**罪对被告人唐某其、罗某其提起公诉。2022年1月19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品毒**罪判处罗某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本案系新型*品毒**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并结合扣押*品毒**及鉴定意见、二被告人供述,以证明二人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二)积极宣传新型*品毒**危害及后果。检察机关在新媒体平台多次开展以案释法,强调新型*品毒***子烟电**中所含的合成*麻大**素类物质系2021年7月1日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目录。该类*品毒**的危害性不低于传统*品毒**,贩卖或容留他人吸食均可能涉嫌犯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品毒**案件中,延伸检察职能,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认清新型*品毒**危害,有力打击新型*品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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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毒资无处可逃!从根源上铲除滋生*品毒**犯罪的土壤
祝某慧洗钱案
被告人祝某慧,女,1991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祝某慧明知被告人杨某贩卖*品毒**,为掩饰、隐瞒毒资,在杨某贩卖*品毒**获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资金账户收取毒资,共计金额10300元。
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鹰潭某KTV楼下贩卖约4克*粉K**和3包神仙水给占某飞吸食,占某飞转账3500元给杨某,杨某将该笔毒资3500元微信转账至祝某慧,祝某慧予以收取。2020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鹰潭某KTV楼下贩卖约3克*粉K**和3包神仙水给占某飞吸食,占某飞转账3000元给杨某,杨某将该笔毒资3000元微信转账至祝某慧,祝某慧予以收取。2020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鹰潭市某酒店楼下车内,以400元一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罗某贩卖10克*粉K**,6月5日晚,杨某在某酒店楼下车内收取罗某购毒钱款时,被告人祝某慧使用本人微信资金账户收取罗某38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2月7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被告人祝某慧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洗钱罪判处祝某慧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实行一案一介入,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督促全面收集证据,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杨某、祝某慧手机、微信聊天、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夯实案件证据链条。
(二)加强协作,依法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规范办理洗钱犯罪案件,强化与有关办案机关的信息互通,会同市人民银行、经济犯罪侦查等部门会商研讨,准确把握洗钱案件定罪与量刑标准,保证案件质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品毒**犯罪的同时,突出打财断血,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瓦解*品毒**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根源上铲除滋生*品毒**犯罪的土壤。
END
监制: 欧阳晶
文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图片:网络
责编:聂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