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申文波律师
在*品毒**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代购*品毒**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吸毒者自身没有渠道购买或想低价购买*品毒**,委托有资源的朋友代购*品毒**。这种代购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品毒**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是否当然的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笔者认为须分情况讨论,试结合实践分析以供参考。
01
首先,需要理清代购行为与居间交易行为的区别。在*品毒**犯罪中,居间交易行为一般指的是:居间介绍人在贩毒者和买毒着直接搭建桥梁,促成交易的行为。居间人实际参与了*品毒**犯罪交易。
代购行为本身指的是:代购者在*品毒**交易中,以买方的身份参与交易,实际购买者并未直接参与*品毒**交易的行为。此时,代购者的身份为实际买毒者的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购毒者一般可分为自己吸食而购买*品毒**,以及为了贩卖而购买*品毒**,也包括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形。对于居间行为,实务中一般作如下处理:
1.为买毒者介绍卖家的情形
(1)明知他人购买*品毒**用于犯罪,仍从事居间行为促进交易的,属于购毒者的帮助犯,以贩卖*品毒**的帮助犯论处。
(2)对于不明知他人购买*品毒**用于犯罪而非吸食的情形,虽客观促成交易,但不具有贩卖*品毒**的共同故意,不以贩卖*品毒**论处。
2.为卖毒者介绍买家的情形
此种情形,居间人主观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以贩卖*品毒**罪的帮助犯处理。
3.两头联系买家和卖家的情形
对于这种在双方交易中起媒介作用,促成交易的情形,以贩卖*品毒**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明知买毒者购毒用于犯罪,则须同时对买毒者的行为负责。
02
如上所述,与居间行为不同,代购者实际上直接参与了*品毒**交易。客观上,属于*品毒**交易中的买毒者。具体的行为模式为:实际买毒者将购毒款交付代购者,代购者代其与贩毒者联系,购买*品毒**,后将*品毒**交付给买毒者。
对于代购行为,一般从是否牟利角度考虑,具体区分如下:
1.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情形
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代购*品毒**,虽然客观上促进了*品毒**交易,但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实际上没有贩卖*品毒**的故意,不以贩卖*品毒**罪论处。
当然,这种代购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代购*品毒**的数量满足刑法三百四十八条关于非法持有*品毒**罪的数量,则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2.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情形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情形,例如加价二次销售给实际买毒者,或克扣*品毒**数量变相加价销售的情况,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以故意贩卖*品毒**罪论处。
3.不考虑牟利的代购情形
对于明知他人购买*品毒**用于犯罪,仍帮助代购的,以实际买毒者实施犯罪的共犯处理。此时不需要考虑代购者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03
在司法实务中,直接根据他人行为推定主观目的的规定并不多见,一般需要从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针对此类案件的辩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牟利目的,对于律师辩护至关重要。此时,应当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推定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此时再根据上述情形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审判参考的意见,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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