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为儿子代购药品被认贩毒 (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原创不易,请关注作者@法律深猴

当我们看到一个妈妈为了给自己孩子治疗一种罕见病: 婴儿癫痫病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综合征, 在国内没有特效药的情况下,寻求代购渠道从国外购买我国未报批的特效药,最终被检察院认定这位妈妈构成*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但因“初犯”、“从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原因,最终酌定不予起诉。

代购救命药被判贩毒后续,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在这里可能很多人不明白酌定不予起诉的意义。何为酌定不予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三种不起诉情形分别是: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根据《刑诉法》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就意味着酌定不起诉在法律上对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认定属于犯罪,只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已,但是将来家庭成员需要出具无犯罪证明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有犯罪证明。

代购救命药被判贩毒后续,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看到这里我们就要问:如果为孩子代购救命药的“贩毒妈妈”真的构成犯罪,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扪心自问,是这个妈妈错了,还是我们这个世界错了呢?

在这里我觉得我们应该追本溯源,深究以下什么是法律?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力暴**说、契约说、发展说等。

我更倾向于法律来源于契约说的理论。

契约说理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试问,如果你我是最早创立契约法律的人,站在一个有良知人的朴素善良价值观,你会认定这位妈妈的行为属于犯罪吗?也许不用问,你我内心已经有答案了。

代购救命药被判贩毒后续,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原创不易,请关注作者@法律深猴

什么是天理公道?

简单来说就是对是非善恶的基本判断,法律者作为现实世界中的持天平者,他的砝码应该是由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是非善恶的普遍共识所铸就,天理公道代表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价值体系,是整个社会共同维系社会生活和谐的价值基础。

法律不外乎人情,司法裁判者应当成为善良的同情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应能够感知来自当事人及人民对天理人情的期待,这种期待是否基于生而为人的善良感情。一个呵护人性、照顾人情的法律判决必能在朴素的善良感情中赢得尊重。

代购救命药被判贩毒后续,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此案有借鉴作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单来说,陪审团的作用是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事实认定,这相当于依据所谓的”公民的良知“来判断事情的根本对错!法官的作用是主持庭审和做出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那么后面也就没有法官地做出刑事处罚的问题了。

美国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只凭借朴素的、善良的、内心真实的正义感。

代购救命药的“贩毒妈妈”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你是陪审团,你会如何事实认定呢?

代购救命药被判贩毒后续,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列举两个《刑法》至关重要的法条,仅供陪审团的你参考: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政专**的政权和*翻推**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和第37条有一个本质区别:

《刑法》第十三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指: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轻微”是指 已经构成犯罪 ,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必要的。

如果你是陪审团,你会适用哪条法律规定来认定这位妈妈的行为呢?欢迎留言讨论。

原创不易,请关注作者@法律深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