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大家好
忙了好一阵子,忙案子、忙讲课、忙写作、忙培训的,很久没更新了。
最近小博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花样繁多,除了偷、抢、打架,简直“黄、毒”俱全,就差“赌”了。
办案中不禁感慨,微信这个软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刑事犯罪中,特别是“黄、毒、赌”犯罪。今天小博先选一个“微信上卖淫秽视频”的行为来分析一下。
NO 我不猥琐
先声明一下,不是小博比较猥琐才选这么个题目。

来,咱们看这个图片,葛优瘫躺这个场景出自《我爱我家》。葛大爷演的纪春生一进门就饿昏了,从此就再也没坐直过,永远的瘫躺了。

假新闻一则
这个照片这两天在互联网上很流行,葛大爷莫名的被誉为“京城四瘫”之一。然后呢,说是遭万名家长联名要求葛优拍端坐照,重新上传到互联网树立正面形象。许多家长批判葛优的“瘫照”带坏了孩子,暑假一放就每天瘫在沙发上,说要体会糟蹋人生和浪费生命,家长忧虑孩子变成“瘫掉的一代”。(其实是洋葱新闻做的假新闻,他们家就是专门做假新闻的)
真心护孩儿成长
虽然新闻是假的,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忧患意识正是这个假新闻的卖点。用手机的孩子越来越多了,拥有手机就会通过微信、QQ自然接触到互联网,进而加大了“黄毒赌”通过微信等软件进入孩子们生活中的可能性。
未检检察官职责
言归正传不扯淡,读者们,我不是虚张声势,现在未成年人在微信里卖淫秽视频的犯罪已经发生,现在很有必要重视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这是我们未检检察官关注的课题,第一步就是打击利用微信、QQ的互联网犯罪,提高全社会对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意识。

我们先看看在微信中卖淫秽视频,可能会构成什么罪名?小博在北*法大**宝数据库中检索了2016年1月1日至今天已经公开的关于微信卖淫秽视频的判决书共29件。
被判处的罪名分别为: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5)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你会疑问
小博你玩儿文字游戏呢吗?传播、贩卖、牟利各种组合,有啥区别吗?

在这里必须要先说一下:我们讨论的罪名叫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贩卖、传播”如何区分?“牟利”如何界定?从我自己的案件和查找到的案例来看,小博简要做如下总结:
1、贩卖牟利罪:微信上单对单的有偿传播淫秽视频、微信群内提供淫秽视频*载下**链接。
2、传播牟利罪:建立微信群收取会费,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文件。
3、传播罪: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文件。(一般不是群主,是为了免交会费的群员)
举例一件
(2016)浙0784刑初504号
李某、单某二人经营微信群,李某发布335个淫秽视频,单某发布74个淫秽视频,李某每个月收群内的人9元会费。

法院判处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有期4年,罚金5千元),判处单某传播淫秽物品(有期10个月,缓刑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刑档次
说了半天,到底微信里卖小视频要怎么判?
目前的司法案例中,犯罪行为以微信单对单贩卖和微信收费会员群为主要模式,定性为传播或贩卖,并对是否牟利加以区分,量刑要依据 视频数量 等情节来判定。小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概括如下:
第1档
数量达到如下,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 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 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 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6.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档
数量达到如上5倍的为“情节严重”,要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传播100个视频牟利的“起步价”为3年。
第3档
数量达到如上25倍的为“情节特别严重”,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收尾
这次写这个文章虽然“黄”,但希望提醒各位朋友一种“互联网净化与未成年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未检检察官可以爱心满满的办理好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个爱心也需要传递,希望社会中的每位成年人能够接住我们未检检察官的爱心接力棒,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去净化网络空间,为孩子们营造 良好、健康的互联网空间。

写到这已经很长了,读累的观众可以拉到最下面 点赞、转发后返回上一级了。还有兴趣读下去的读者,我摘要了三则真实判决书,供参考。
附:已判案件3件
王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察院指控:
2015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为牟利,通过手机QQ、微信(QQ号为3187898709,QQ昵称“一个人去旅行”,微信昵称“瑞士糖”)等工具分别向朱某、张某某出售淫秽视频,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6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向朱某出售的视频3个,向张某某出售的视频73个,共计76个视频属于淫秽文件。
法院观点:
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移动终端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刘某甲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传播淫秽物品案
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底之前,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手机交友软件建立了一个名叫“*咻嘿***咻嘿**”的聊天群(后更名为“我爱祖国”),并在该群内转发淫秽视频文件,与亲友分享、观看。2015年9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又在“快手”手机软件商发布“要看视频加微信…”的信息招募会员,在他人添加其为好友后,刘某甲又向他人发送“付10元,加群看视频”的信息,继而将付费的人员拉进“我爱祖国”聊天群。截止2015年10月15日,该聊天群内共有会员30余人,其中刘某甲亲友25人,收费会员5-6人,并陆续增加新成员,直至2015年10月27日该群解散。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累计至少向该聊天群转发淫秽视频文件83个。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至案发时共计获利约人民币110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刘某甲以分享或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83个,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二、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1部,予以没收。
朱某某等3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底,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微信账号“zqw50587000”(微信昵称:!威-)建立了一个名为“每晚8点走片(禁.聊)”的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群规,内容为“不能在群里聊天说话,不能发广告,群友拉人必须先加其为好友”,同时每天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新申请入群的人员必须以微信红包的形式支付给朱某某1-10元才能入群观看淫秽视频。2015年9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又使用微信账号“zqw50587000”建立了群名为“晚上7点半走片『VIP』”的微信群,将向其支付微信红包的人拉进该群,并在该群内使用微信账号“zqw50587000”、“zqw765456662”上传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该微信群先后改名为“至尊贵族VIP”、“CCTV6电影频道”、“CCAV6电影频道”、“国际难民营”、“严查看加百度云zhixlao3855”等。2015年底,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了存储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账号zhixlao3855,将上述微信群内已经交费的群成员拉进百度云内建立百度云群“国际难民营-①群-”、“国际难民营-②群-”、“国际难民营-③群-”,将百度云账号内的淫秽视频转发至上述百度云群内供群成员观看。直到2016年1月7日被抓获为止,被告人朱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17.38元。公安机关截获上述微信群、百度云群内上传的大量淫秽色情视频,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视频为902个(已剔除其他群成员上传的淫秽物品)。
被告人朱某某在传播淫秽视频期间,为节省手机流量,将被告人罗某、王某拉进微信群“资源互换”,让被告人罗某、王某将该群内发布的淫秽视频转发至其建立的微信群内。被告人罗某、王某明知朱某某建立的微信群是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牟利,仍答应帮忙,并分别使用微信账号“luohang521zhangxun”、“水清后眼净塵”,帮助朱某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上传淫秽视频,直到2015年11月份。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王某上传的视频为淫秽物品的分别为83个、84个。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淫秽物品902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王某明知朱某某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仍帮助朱某某传播淫秽物品83个、84个,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只,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于北*法大**宝,配图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