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一个宜昌中院所判决,涉消费者权益纠纷类的案件,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 ZT汽车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租赁、装饰等经营项目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YX汽车公司系从事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企业,与ZT汽车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陈某租赁ZT汽车公司的部分办公室用于代购车辆等经营活动,其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向前来购车的不特定客户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的关系。2017年10月11日,消费者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到ZT汽车公司购买“凯迪拉克XT5四驱技术型”汽车一辆,并与ZT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一份。李女士依约向ZT汽车公司交纳定金,ZT汽车公司于10月19日出具收据一份。同年12月25日,李女士通过YX汽车公司在杭州银行办理汽车分期*款贷**业务。几经周转,*款贷**发放方将购车款转给了YX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又将该款项转账给了ZT汽车公司,ZT汽车公司确认收到该款项。李女士陆续支付了341000元购车款,ZT汽车公司称均已转至陈某账户。后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将案涉车辆抵押借款,该车辆随后于2018年8月23日初始登记到案外人翁某某名下。因李女士未按时还款,被担保方诉至法院并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李女士向ZT公司、YX公司和陈某主张权利时,各方互相推诿,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ZT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和陈某共同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赔偿损失75385.18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系在ZT汽车公司住所地办公,其招揽顾客并未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区别,ZT汽车公司亦未向买受人李女士进行说明,且ZT汽车公司在《汽车代购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收取李女士定金的行为,已经让李女士足以确信ZT汽车公司即交易相对方,则李女士与ZT汽车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李女士依约给付绝大部分车款,ZT汽车公司却未能交付汽车,且案涉车辆已经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ZT汽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法院遂确认双方案涉买卖合同自2018年8月23日解除,判决ZT汽车公司向李女士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因李女士与YX汽车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要求陈某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了李女士对YX汽车公司、陈某的诉讼请求。ZT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消费者*款贷**买车迟迟未收到车辆,虽然其有权解除合同,但因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难以确认最终责任人致使消费者不知向谁主张权利,难以正常维权。因此,在购买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时,应当尽量选择较为正规的公司,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就车型、车价、*款贷**方式及费率、交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地约定,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及违约行为,应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准备好证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