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则新闻,说是王先生用顺丰邮寄了一件游戏手办,因为价值较昂贵,就花费108元做了18000的保价,但邮寄过程中,手办出现破损,王先生要求顺丰赔偿,顺丰回复:只赔500!
无独有偶,仅是今年,发生的顺丰寄丢物品、客户索赔却只得部分赔偿的事情就层出不穷。
比如,前段时间也有一位女士邮寄全新苹果手机,丢失后顺丰只赔付2500元,不到原物的四分之一。
而此前邮寄贵金属,如黄金等被快递人员故意掉包、窃取的事情也不少,想想在顺丰这样的保价赔付制度下,也就不难理解公司员工为何如此肆意妄为:不用全赔,那岂非一本万利的买卖?
但顺丰的做法真的合理吗?走法律途径真的拿它没办法?未必如此,咱们仔细分析一番。

01 为什么不能全赔?
发生了如此多数量的客户索赔未获全赔事件,顺丰的态度一直很明晰,每次回应都是类似的话:我们有保价条款,并非保价多少就赔多少,是按比例偿付,而且有赔偿限额,比如保费的n倍等。
真的有这样的合同条款约定吗?
还真可能有。
比如我随意查询了某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里面有这几条:
1、保价的快价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报价值,请按照货物价值足额申报价值并支付费用。
2、理赔时请提供真实有效价值证明,**快递会结合市场价值和保险公司意见评估损失价值,不足额保价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但无论如何赔偿范围不包括商业机会、预计收益等间接损失。
4、以下物品丢失保价正常理赔,破损需与发件网点协商理赔:珠宝金银首饰;水果生鲜类;易腐易蛀品、易变质食品、散装农产品等食品;电视剧机、电脑上显示屏等大型3c电子产品。
……
以上几点看出什么问题了吗?
首先就是价值评估问题,也就是本案手办主人所郁闷的这个问题,东西被损坏了,但赔偿的并非保价款,而是实际损失,而且这个损失并非我们自己心里想的那个损失,而是市场评估的损失。
如果以客户的心理预估,我一个新物品坏了,你要么全赔我钱,要么给我换个新的,甚至遇上特殊意义的物件,十倍百倍赔偿都不能让人满意,但这都不是快递公司考虑的范围,它们能赔偿的,只是市场评估价值。
比如手办损坏了一个角,好的,折算下来就是十分之一或者n分之一,1万8赔你500,很合理。
但在客户看来,简直就是混蛋!我专程花108元保价,要的是东西完好无损,不是毛毛雨的500块。
而换个角度,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快递损坏、丢失物件,赔偿成本却如此低廉,简直就是鼓励它们不负责,甚至是恶意盗件,因为成本远小于收益。
其次,特殊物品快递公司是不理赔的,让客户自行与网点商量,比如黄金珠宝丢了,对不起,别找快递公司,让消费者找网点去。
如果是收件方网点的责任,难道消费者还能跨越千山万水,为着一个快递起诉遥远的并不熟悉的某网点小老板?
这显然不现实,哪怕邮寄的物件可能价值几千、几万甚至更多。
最后,上述保价条款第一条讲的是最高不超过申报价值,很容易让人误会,真的是按保价赔偿,至少填补客户实际损失。
但事实上,结合下面一大堆条款,会发现这只是画的空饼,放在第一条,纯粹是迷惑着急邮寄快递的客户,只看一眼便觉得权利受到保障,真正出问题才发现:赔不了!
我们讲这么多,专程拿一个快递保价条款来分析,就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纯粹从合同条款来讲,快递公司的确制订了对自己极为有利的保价条款,而根据保价条款的约定,客户确实很可能拿不到多少赔偿,出现新闻里的“保价1万8只赔500”的情况,而且我们发现,类似的新闻每年、每月都有,但快递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俨然吃到了甜头。
就没有掐掉快递公司这种“必胜客”心态的可能?

02 格式合同
一般来说,与快递公司因为邮寄物件损毁而打官司的,都会提到一个词:格式合同。
比如,我们在北京市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某科技公司诉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就可以看到法院的裁判要旨是这样讲的“双方签订邮寄服务合同后标的物灭失的,快递公司依照保价条款的格式条款的抗辩无效,应当按照标的物实际价款赔偿”。
这起案件的纠纷发生在2008年,某科技公司花了105元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1.5万元的货物,后该货物丢失了,科技公司索赔,快递公司只同意按邮费的5倍赔偿,并以保价条款抗辩。
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保价条款加重了客户责任、排除快递公司主要权利,按照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应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提请其注意,否则该条款就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支付科技公司1.5万元赔偿。
这是一起快递公司败诉的案件,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败诉的原因并非对保价条款本身是否合理作出评判,而是基于格式条款需要提请注意的法律规定,因快递公司未证明自己尽到提请注意义务,所以才败诉。
而在2008年,普遍采用的是纸质邮寄单,密麻麻的一片,客户也没有抄写一遍保价条款,快递公司的确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提醒注意了,事实上也没有客户会在邮寄快递时仔细看那些条款,因此,当时的快递公司很容易败诉。
但如今快递多采用线上下单的方式,保价条款设置成阅后才可下单的话,客户就很难再以格式条款抗辩。
比如,同样是北京二中院,在2022年判决的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中,顺丰公司胜诉,客户的主张被驳回。
具体案情我不展开说,仅附案号,有兴趣可以自行查阅【(2022)京02民终1902号)】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趋势,格式合同这一理由虽然管用,但所受限制也很明显:提示注意义务。
只要快递公司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但就保价条款本身而言,并不违法,合同双方是可以如此约定的,哪怕在我们看来,这约定很不合理。

03 主张侵权能否走得通?
前面我们所说,都是以合同纠纷在分析,但事实上,因为遗失快递而引发的纠纷,除了涉及合同法,还涉及侵权责任法,当然,现在这两部法律都合到《民法典》中,成为合同编、侵权责任编。
但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是存在竞合关系的,一个行为可能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当主张违约对自身不利时,可以换个思路,主张侵权。
我们多数时候,会不自觉地选择违约之诉,那是因为违约更好举证,只要违反合同约定,没履行合同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一责任也在合同条款里约定得明明白白,不必去举体举证实际损失,因此,违约、侵权竞合时,首选的确是违约之诉。
但是,当违约责任远低于侵权责任时,这种选择就可能掉转过来,虽然侵权之诉被侵权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但在能够获得更多赔偿的情况下,这一付出也值得尝试。
通常来说,侵权之诉需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这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快递丢失损毁纠纷中,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则物件主人的证明责任,无非就是证明快递公司及其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比如*力暴**分放快递造成损毁)、自己的物品损坏或者丢失、二者相关联有因果关系、快递公司及其员工存在过错。
比较麻烦的是前期取证,要撸清楚快递是被谁损坏或丢失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有可能会调取快递网点监控,甚至可能报警,查证是否盗窃等。
侵权责任是填补原则,通常来说,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
这又回到了开始手办主人的那个问题,如果只是损毁部分,那赔多少呢?
答案仍是:市场评估价值。
所以,如果只是损毁,无论走侵权还是走合同违约之诉,都未必能够达到保价限额的赔偿。
但如果是快递丢失而快递公司拒绝按原件价值赔偿,则侵权之诉在赔偿额度上可能有较大的优势。
类似十几万黄金丢失只赔几百、几十万钻石丢失只赔几千,不告它侵权,还扯什么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