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业打假人法律上有什么办法 (对于职业打假人你怎么看)

今天我们讨论的一个话题是打假。

打假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所谓“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也随之大量出现,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在此情况下,一个新兴的职业悄然出现——“打假人”。

对职业打假的分析,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200字

先说一下打假,正常打假是你作为一名消费者购买商品,无意之间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是“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含有*禁品违**产品”等等各种商品。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找商家解决,或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忙,或者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我们要求退回货款,或要求适当的惩罚性赔偿也是较为合理的。

但是,有一些不正当的打假人,专门寻找假冒伪劣商品,明知所购产品不符合销售条件,并大量购买,最后向销售方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存在明显的牟利目的,不符合消费者为生活、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作为一名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员来说,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加,许多打假人多次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并以同样的事由多次起诉至法院,足见其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显然超出自身生活消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并未对消费者主观动机做出限制性规定,但知假买假消费者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消费者是在购买前已知食品、药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单位举报、投诉等方式维权,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则是受惩罚性赔偿的高额回报的驱动,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该行为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无益于净化市场,反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民事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司法救济。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特殊的侵权制度,应当在被侵权人有人身损害且侵权人有重大恶意时才予以动用。如果商家在经营过程中,消费者因为购买食品药品蒙受了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普通侵权之诉寻求救济,没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免权利滥用,也避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对职业打假的分析,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200字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发现奖励机制,不是鼓励消费者抓住商家一个“小辫子”继而用诉讼手段即可获得十倍价款的“奖金”,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民事侵权之诉的立法目的。举报奖励制度由政府实施,选*民择**事诉讼是走错了路。大量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并提起“退一赔十”的诉讼,其购买目的和动机极大可能性是牟利,若支持其诉讼请求,易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滥用,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危机。

另外,要弄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前者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当承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责任,后者是指食品的不安全性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质是产品责任,又分为普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惩罚性安全责任。前者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就可以给予处罚,后者不仅要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还要构成食品实质的不安全性,即产品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

对职业打假的分析,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行为200字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不能擅越。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给予那些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实际遭受人身损害的人们,而非逾越合同责任直接运用侵权责任索赔的、未受损害的人。

虽然部分职业打假人意图通过诉讼手段、以法院为工具获取大额利益的职业打假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极大影响了司法权威,给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但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正是由于市场监管欠缺,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大量出现,从而出现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所以,究其原因在于市场监管不严以及某些商家投机取巧,导致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所以,净化市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大力的整顿,当我们购买产品时,若发现可能存在成分含量与标签不符等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广告代言者建议整改或者向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