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业*私走**辩护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将从国外购买的奶粉等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包税”委托郑州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等人从河南省保税物流中心清关出区,集中运至杨某租赁的温州仓库等收货地点后,在国内进行销售。经海关计核,杨某偷逃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1609586.7元。2018年3月23日,杨某经海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争议焦点:
杨某对*私走**犯罪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
首先,杨某曾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过一段时间的财务工作,该公司做过一些小商品进口,其对一般货物进出口贸易应有了解。其次,杨某又在成都一跨境电商平台公司以“刷单”的形式购买过大量的进口奶粉、米糊。最后, 杨某为攫取更大利润,其在寻找、比较后确定郑州A公司李某等人,以更低廉的费用,更省心省力的“包税”形式,在不足八个月的时间内进口了货值超过千万元的商品。综上,足见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仍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货物的应缴税额,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应认定为具有*私走**的主观故意。结合杨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
律师评析:
所谓“包税”,是指境内买家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正常缴纳一定税金(关税及代征税等),但其为了节省成本而把货物进口的全部费用(包括码头的装卸、仓储费用、委托保管的费用、商检费、海关收取的关税、代征税等)以一个明显低于正常进口需要缴纳的税金包给接受委托的公司进口货物。此方式是一种变相的*税逃**方法。
对境内买家主观故意的认定:包税*私走**,并不要求境内买家对所有的境外*私走**环节,比如拆箱、拼箱、水客、绕关等等,了解的一清二楚,也不要求境内买家具体参与实施*私走**活动。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境内买家只要明知货物需要进口,明知所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正常进口的税额,主观上已形成共同的*私走**犯意联络。如本案中,杨某虽对A公司李某等人是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瞒报数量、混装夹藏出区等手段实施具体的*私走**行为并不明确, 但其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税费以“包税”形式委托郑州A公司李某等代为清关,主观上已形成共同的*私走**犯意联络,可视其对李某等人*私走**的行为及后果系持放任态度,李某等人实施的偷*税逃**款的*私走**行为均在杨某的主观概括故意范围之内,加之杨某曾经的工作,可认定其对*私走**具有主观故意。

预防“包税”进口*私走**风险小提示:境内买家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境内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前应当确保所支付的通关费用不低于正常的进口税款,在货物进口之后要查看负责通关一方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反之,如果完全不考虑正常的通关成本,片面压低价格,对于境内买家来说,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本案,杨某支付明显低于正常税款的包税费用,很容易被认定为对后续的*私走**行为持放任态度,构成*私走**犯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