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杜女士诉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销售保健品的康女士,经康女士的推销向其购买了11万元的“purtier”胎盘素胶囊(俗称“小红丸”),收货后杜女士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于是,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审理过程中,康女士辩称其与杜女士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购合同关系,并提交了以杜女士名义购买“purtier”胎盘素胶囊的发票以及提货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因此,驳回杜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杜女士承担。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的交易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购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买卖合同系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合同标的,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委托代购合同系以提供代购服务为合同标的,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购买要求后再行购买商品。
本案中,康女士系在接受杜女士委托并收取了货款以后,才以杜女士的名义向新加坡RIWAY公司购买了涉案商品,RIWAY公司出具的购物发票及提货单均是以原告的名义开具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关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的情形。
消费提示
近年来,海外代购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兴起,形成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备受人们追捧。
然而很多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想要维权却往往因为弄不清楚基础法律关系而导致维权失败。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代购方在进行自身宣传时,委托合同侧重于宣传海外购物的优势,能够及时获知境外销售信息的能力等内容,提供的是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而买卖合同关系的宣传则为商品的信息功能等,提供的是商品;
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是明确委托事项后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并且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代购消费时,需明确代购商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基础法律关系分不清,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败诉的损失。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肖窈
编审:李星
终审: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