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退税的人员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二、适用退税的货物与服务范围 ——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 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
下列情形 不适用 增值税退税政策:
(1)购买 非合理自用 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 不足 800 元人民币 (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 不足 300 元 人民币;
(3)个人购买除车辆和房租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 18 万元 人民币的部分;
(4)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三、退税的计算
(1)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申报退税期限
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 1 月、4 月、7 月、10 月;本年度的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 1 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总结不易!点赞、关注、转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