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繁荣发展,金融工具和资本平台也犹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从国家层面也在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我国的经济深化改革,各种金融工具由此应运而生、层出不穷。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比较火的资本平台——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募——成立合法、备案完备】
既然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那么他的组织形式也基本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同,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设立。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的名字大概都叫“某某基金管理公司”、“某某股权投资公司”、“某某管理中心”等。
当然私募股权基金里面又细分为基金管理人和具体基金项目,这些组织形式都可以参考上面几种设立。常见的架构是基金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具体基金项目是有限合伙组织形式。
拿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这里面包括基金管理人备案和基金备案。

备案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基金产品、运作程序、资金监管等流程募集资金了。
当然,实务操作中还有各种条条框框的监管要求,本文不再展开。
创业投资基金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具体化,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创业型企业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的基金。
【投——什么是创业?什么是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具体公司必须是创业型公司,具体包括哪些呢?
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款贷**、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款贷**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9)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股权投资不难理解,就是以股东身份投资进入创业型公司,与公司共发展、共进退。
但是实务中有很多“*规则潜**”,利用明股实债、限制条款等方式进入被投资公司,这一点需要关注产品设立时的固有瑕疵,可能会为基金的后续运作带来风险。
【管——重点把握税收优惠政策】
既然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那么就相应的给与一定的税收、财政支持,不然我们就没有必要把私募股权基金再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
以有限合伙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为例(最常见搭配):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当然,实务中还要多考察一些经济开发区、经济园区、港口口岸,因为不同地方还有一些额外的财政补贴。
所以若想发挥创业投资基金最大的优势,就要准确把握投资对象,否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就与一般的私募股权基金没差别了。
关于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阅之前发表的文章。【链接:投资平台之创投企业背后的股权架构与税收筹划】
【退——以上市为终极目标的创投基金请关注新政】
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本文不再展开。但是人们最为津津乐道的一种方式就是包装上市,因为通过证券市场市盈率这个杠杆放大作用后,投资者可以赚得更多。
但是2020年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给创投基金设置了一些退出门槛,需要我们更多地去关注。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 个月的,在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 个月的,在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 个月的,在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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