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因受实体交易的限制网络交易比平时要更活跃,其中有关防疫物资的交易很多,因此发生纠的也不在少数,无论是涉及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引起很大关注,法院在审理时也很重视。
现就本人亲自代理的涉及防疫物资网络交易行为中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作出分析如下。
在全国疫情最严重的二月未三月初,防疫物资紧缺,特别是口罩可谓一罩难求,好多人都在网上订购,但款付了却拿不到急需的口罩,法律责任由谁承担?以下就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A经朋友介绍认识B,B对A说可以通过其朋友C在D公买到口罩,并承诺如付款后货不到可一万元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A随通过微信付款给B购买口罩若干,款到B账户后,D公司直接发货给A一小部分口罩计2000个,运费A自负。剩余绝大部分订购的口罩至今未到货。因口罩系疫情期间有时效性的防疫物资,现时又不缺货,A随要求B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大部分款项,B不同意,A诉至法院。在庭审中B抗辩:其与A系朋友关系只是作为中间介绍人为A购买口罩,A不应向其主张权利。后经法院调解结案,B承担返还A剩余口罩款及违约责的法律责任。
本案虽经调解结案,B承担了法律责任,但现实网络交易过程相信很多人都遇到类似问题,即作为网络交易的买方可能涉及很多上家,如果交易不成究竟由谁承担法律责任?该向谁主张权利?
此案的法律关系系买卖合同行为应无疑,但现实中谁是卖合的主体?这就涉及到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通俗说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对方之间,不应涉及本合同外的第三人。包括: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相对性,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履行只能由合同主体间来完成,如无特别约定不应涉及第三人。
3/责任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已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仍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买方理应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护买方利益所必须的。
针对本案中,A与B即为合同方的相对人,A要购买口罩直接将款付给B,由B联系C和D发货给A,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发生在A和B之间,B抗辩要A直接找C和D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现实中代购行为应与此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