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叶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草烟**公司或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3、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计税依据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5、应纳税额的计算
a、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b、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收购价款*(1+10%)*税率
6、征收管理
a、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科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b、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c、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船舶吨税
1、纳税人:对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具体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3、计税依据: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提示】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2、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a、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b、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c、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d、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e、捕捞、养殖渔船
f、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g、*队军**、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h、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船舶
i、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3、征收管理
a、征收机关:海关
b、纳税义务: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c、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税款滞纳金。
d、补退税规定
●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税款滞纳金。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