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无需社保缴纳记录也能办理房产更名 男子诈骗40多万获刑7年11个月

在不存在房屋更名可能的情况下,谎称有能力无需社保缴纳记录而办理房产更名,骗取被害人40.01万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7年11个月。郑某上诉后,三亚中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郑某告知其朋友张某,称海南清水湾有一套房子要出售,该房面积110平方米、户型为三房,需要320万元,可操作不用社保缴纳记录而办理房产更名。张某将此信息告诉山东籍被害人孙某、康某夫妇。孙某、康某夫妇有意向购买,于是联系郑某商谈购买房子事宜。郑某明知该套房子业主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告知康某夫妇该房的交易价格是260万元,称其能操作办理房子过户,需另外支付6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及房屋产权更名费用。被害人孙某、康某不具备海南购房的资格和条件,于是信以为真,决定购买该房子。

2018年5月9日,康某让张某代其转账先支付30万元给郑某,作为中介服务费及房屋产权更名的费用。郑某从中转账9.99万元给该房屋业主作为购房担保金。之后,郑某安排康某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后经双方协商,房款260万元转入银行公共监管账户,房屋产权变更完成后由业主和孙某某(康某的女儿,房子过户到孙某名下)共同支取。

同年6月27日,郑某称不够钱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费用,再次要求康某支付30万元,经康某讨价,再支付20万元给郑某,后郑某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子的房屋产权变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并将骗取康某的中介费及房屋产权更名费用共计40.01万元挥霍。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投案。破案后,被害人被骗的款项未能追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40.0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郑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三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