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罪名定性比较
第一,行为人在贩卖*品毒**过程中伴随的短距离*品毒**运送,一般不应将此运送行为单独认定为运输*品毒**罪。例如,甲驾车将*品毒**运送至本市酒店贩卖给乙,途中被查获,应依法认定为贩卖*品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运输*品毒**罪。
第二,行为人短距离运送*品毒**被查获的,除特殊情形外,不管是为自己吸食、注射,还是为他人代购,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为*私走**、贩卖、制造,对于*品毒**的运送行为,刑法没有评价为运输*品毒**罪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数量较大的,可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品毒**罪。当前办案机关对此做法很不统一,值得重视。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运输*品毒**罪,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运输*品毒**罪的扩大化适用。
第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品毒**,应依法认定为*品毒**的运输行为。如果系为了自己吸食、注射或者为吸毒者代购,*品毒**数量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品毒**数量超过较大的,即使只是为了单纯的转移*品毒**,比如便于窝藏或者吸食,并不具有促进流通的意义,但由于*品毒**的长距离位移体现出了空间效应的变化和行为的独立性,也宜依法认定为运输*品毒**罪。
第四,行为人非法运送*品毒**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被查获的,如果其不能提出短距离运送的有力证据,往往会被推定为长距离运输,符合运输*品毒**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运输*品毒**罪。
三、吸毒者运送*品毒**或者为吸毒者代购运送*品毒**的定性
第一,吸毒者在短距离运送*品毒**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在长距离运送*品毒**过程中被查获的,以运输*品毒**罪定罪处罚。
第二,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品毒**,在短距离运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共犯论处;在长距离运送过程中被查获的,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