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没有从中获利,我这种行为不是犯罪,你要搞清楚哦!检察官同志,我可是懂法的,我进来之前就专门查了法律的……”这是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一幕。犯罪嫌疑人说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珍爱生命
远离*品毒**
原来,2019年5月的一天,周某托李某帮忙购买*品毒**,李某同意后,电话联系张某进行*品毒**交易。当天下午,周、李二人便一起来到约定的地点交易*品毒**,周某将15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当面将钱交给了张某。40分钟后,张某便将40g*毒冰**交到了李某手里,在返程的车上,李某将*毒冰**交给了周某。李某和周某在家中一起吸食*品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中周某、张某二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分别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和贩卖*品毒**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却辩称自己没有从*品毒**交易中获利,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口口声称自己知道法律的规定。
李某真的懂法吗???

检察官释法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虽帮助周某联系购买40g*品毒**,并未从中获利,不构成贩卖*品毒**罪。但自称“懂法”的李某却被以非法持有*品毒**罪依法惩处。这是咋回事呢?
法律快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本案中的李某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周某委托,为其介绍并联系贩毒者张某,虽未从中获利,但其居间介绍买卖*品毒**的数量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李某与购毒者周某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的共同犯罪。所以,李某被以非法持有*品毒**罪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