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 | 你消费时被坑过吗?这些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3·15”专题|你消费时被坑过吗?这些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每个人都有过购物的经历

那么以下情况你是否遇到过

“3·15”专题|你消费时被坑过吗?这些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网上买到假货,商家不愿退款

装修新房,问题层出不穷

进口酒水不合格

新电器刚买完就发现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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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

就要来了

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

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今天

小编就通过以下两则案例来告诉您

“3·15”专题|你消费时被坑过吗?这些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01

进口酒不贴中文标签?不合法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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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杨先生在海沧区某餐饮店处用餐消费三千余元,其中含一瓶“竹鹤17年”威士忌酒、一瓶“宫城峡”威士忌酒、一瓶“竹鹤”威士忌酒。

此后,杨先生经朋友提醒得知该“竹鹤”、“竹鹤17年”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东京都县、“宫城峡”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宫城县,系国家禁止进口食品,又无中文标签、说明,已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

杨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店方退还货款,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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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先生购买的三瓶威士忌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餐饮店无法提供进口手续证明材料,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三瓶威士忌酒分别产自日本东京都、宫城县,属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 12个*污染核**都县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店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杨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 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终经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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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餐饮店向杨先生支付赔偿款两万四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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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第三条规定:“......经销者将审定合格的中文标签加贴于进口食品的预包装上,方可进口”、第四条规定:“如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均视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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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生活中

我们接触到的进口产品还有很多很多

所谓的进口产品指的是: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

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即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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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条件一是报关入境,条件二是在境外生产,主要以"关境"和原产地为认定标准。应该说标准明确,执行中也易于把握。

那么大家是否知道

在买卖进口商品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购买进口产品)

1.进口商品一定要有中文说明,包括物品名称、生产日期、用途、原产国、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公司等。如果商品上没有中文说明,商家又无法提供海关检验单,很可能是*私走**货,若消费者购买将没有任何保障。对于经销商来说,还要面临执法部门的处罚。

2.购买进口商品时,要注意其是否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该标志为直径1厘米的银色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CIQ”,背面有九位的流水号。撕下该标签后,九位流水号应紧贴于产品上,而不在标签背面。若是化妆品类进口商品,还要注意查看产品是否标明了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进口商所需资料清单)

1.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证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证明书

6.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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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空调噪音值远超宣传

商家被判全额返还货款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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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庄先生在某购物平台以三千余元的价款购买了一台壁挂式冷暖空调(宣传网页标注“内机噪音为18-41分贝”),但在使用空调时发现空调噪音有些过大,随后庄先生向售后服务反映。

售后人员上门检测后向庄先生出具一份《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载明“……用户于2017年报修空调内机噪音大故障,经我单位维修技师上门检测发现,分贝检测仪检测到环境噪音50分贝,机器开机后噪音67分贝,机器属于正常工作状态……”

庄先生在与店家协商无果后,将购物平台及空调生产商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本案中对案涉空调是否

存在质量瑕疵的争议点

在于案涉空调是否存在噪音超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领域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本案中,庄先生提供售后服务网点维修人员出具的《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及视频用以证明其在购买案涉空调六个月内发现内机噪音瑕疵。其中《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记载的噪音值与商品的宣传数据不符,作为消费者,庄先生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发生争议,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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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生产商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用以证明案涉型号空调符合质量要求,但对于同一型号空调进行认证、检测的结果不能当然地及于案涉空调,因此不足以证明案涉空调符合质量要求。购物平台及空调生产商认为《家用空调产品质量鉴定书》中载明”……机器属于正常工作状态……”即说明空调符合质量要求,但鉴于该鉴定书出具方与经营者存在利害关系,对此不予采信。

经法院释明举证责任,空调生产商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购物平台拒绝司法鉴定,因两被告无法举证案涉空调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庄先生将案涉空调退回至购物平台;而购物平台则返还其货款三千余元。

看完上面两条案例

小伙伴们

是否认识到维权的重要性了呢

那么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

权益受到侵害时

又该如何正确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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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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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 组织调解;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刑法》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3·15”专题|你消费时被坑过吗?这些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供稿: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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