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海外代购药品类案件频发,而代购药品为什么可能被起诉违法,许多人对于其中的背景并不清楚,通过这篇文章一起来看看。
首先是一个电影情节:
2019年在中国内地上映的《何以为家》,剧中主角赞恩被母亲教授通过虚假方式在药店购买处方药,进行二次出售(做成浆水和侵入衣服烘干售往监狱)获得利益,其中的药品是盐酸曲马多,和氯巴占一样,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百科可查曲马多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瘾君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曲马多来满足自己的毒瘾。说简单点,在违法者滥用者眼中它就是*品毒**。
想来这电影情节应该能使大家对精神药品的恶作用有个大概的心理预期了。
那么回到正题,为什么代购此类药品可能涉嫌买卖*品毒**被起诉?这里不得不提到几条法律原文: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
解释:根据1976年08月16日起生效的《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5年11月20日对中国生效),以及我国《*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要求,盐酸曲马多此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同样名录里面的氯巴占当然也是一样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第六十四条 与 第六十六条
解析:依据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六条来看,在无精神类药品进口准许证、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情况下,从海外进行代购,并且以邮寄包裹的方式运输药品,海关不会放行。并且根据《*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指出,此类药品除运输资质以及安保措施要求极高,个人私自运输药品就可能涉嫌运输*品毒**罪。
另一方面,早在2017年10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100种*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依赖性折算表》中,明确指出1克氯巴占相当于0.1毫克*洛因海**。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也就出现代购者被控*私走**、贩卖、运输*品毒**罪的案件实属正常,目前此类件争议的焦点也在于怎样去定义是*品毒**还是药品。若不能正确区分药品使用的用途,就存在很高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第六十五条
解析:实际上,生命通道依然存在。对于急需的代购药品,“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句法律原文实际是给予了合理解释,也是对生命重视的体现,这也是不同于代购的获得方式。对于此类“救命药”,制定法律之初,仍然是优先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为前提。
结束语:
对此类,属“*品毒**”范畴的精神药品放松管制,可能造成非法乱用的后果,此依赖于管制手段不断完善而改变。但是基于让每一个小群体都看到更多希望的这种态度,政府部门也持续通过各种措施保证此类“救命药”的供应。所以代购有风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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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3、《*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4、《*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