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稿 | 离婚的习俗与离婚证的变迁

特约撰稿人:中国民俗收藏家、全国纸品收藏联盟副主席牛双跃先生

原始社会的离婚习俗

离婚是一种风俗,古已有之。只是它在多偶群婚的原始早期是无所谓的习俗,任何男女的中止婚姻关系,并不影响其男女双方同时存在的另外一些婚姻关系。因此,最初的结婚与离婚同样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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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氏族外婚的发展,结婚有了一定条件限制,离婚也自然受到一定条件制约。对偶同居的从妻居,望门居,在离婚习俗上开始有了简单的形式,即母方(或女方)明确告知男方离开,携带自己用的什物重归男方母系或另行择婚,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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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习俗的形成首先表现在向社会公开宣布,取得承认形式下,这和结婚受到社会公信是相应的。像印度东北部的卡息族部落中举行离婚,要由一名报事人在本村中边走边喊,公告某男与某女离婚,并宣传男女双方可以另行择婚。

中国离婚习俗的历史变迁

在我国古代,离婚习俗受到严格的封建制度的制约,把离婚叫做“出妻”、把离去之妻叫做“弃妇”。“出”、“去”、“弃”、“休”都是封建制度下离婚的概念。古代甚至明文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叫做“七出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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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早在《仪礼·丧服》中记述出妻礼时就有这种古俗了。在《大戴礼·本命》和《列女传》及《宋鲍女宗》中都叫“七去”,在《公羊传》庄二十七年的注中又做“七弃”。这种离婚制规定:“凡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溢,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七出的基点是维护封建家长制及夫权出发的,因此七条条件不论在生活中是真是假,都是把女方放到被压迫地位的。

例如淫溢与妒忌都是为了丈夫特权而规定的,丈夫淫溢得到允许,三妻四妾受到保护,妻则必须守贞操,受凌辱。

古代出“不事舅姑”者是维护家长制的律条,家婆对媳妇的要求往往十分苛刻,以形成“不事”罪状,与现代不敬老人在性质上不一样。

“口舌”往往是女方的反抗,自然不被允许。女患“恶疾”而遭弃,更是惨无人道。

七出罪状之首的“无子”是封建家庭延续的中断,自然要作为当然大罪。

可见,“七出”对封建制度是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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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去”的条件是:“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这是从古代封建道德出发对弃妇仅有的一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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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制中妇女改嫁也有定俗,并不具备自愿性质,也规定了若干条件加以限制。改嫁古称再嫁,元代以后又把再娶再嫁含意的“再醮”专指为改嫁。古俗约定“其夫没落外藩,有子五年,无子三年不归,及逃亡,有子三年,无子二年不归者,并听改嫁。”可见女子离婚再嫁的权利甚小,条件严格,绝无自愿与感情等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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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离婚的因素,在婚俗调查中大致可以看出约有以下八种:1、性格不合;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3、*辱侮**虐待;4、与老人不睦;5、经济生活矛盾;6、犯罪;7、恶疾;8、遗弃。无论是旧式婚姻或新式婚姻,这八种因素都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比例的存在。其比例以前三项为主要原因。

由于古代及旧制度的离婚条款和意识多游浮于表面文字,甚至严重体现着男尊女卑,所以那个时代的“离婚证”多为草纸墨书,内容也多为女方被弃或被逼*身卖**另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符合男女双方意愿的“离婚合同”。直到民国末年,这种带有极浓封建色彩的婚事文书还依然在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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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法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从此,真正意义上的解除联姻的法律文书才正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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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离婚证无论从规格、形式,还是从设计、制作上都与结婚证几近相同。毛*东泽**像位居正中,五星、*旗国**、齿轮、麦穗映衬两旁,飞鸽、鲜花、红绸、彩框环绕四周,同样显得喜庆。

手稿|离婚的习俗与离婚证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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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过五年,离婚证上的毛*东泽**像不见了,渐渐的又少了飞鸽、鲜花、红绸和彩框,以后又没有了红旗、五星,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离婚证就只是“白纸黑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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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一般都由各市区县人民政府签发,由市县区正副领导盖签字章,盖人民政府章,间盖骑缝章。但也有人民法院盖章签发的,签发人为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当事人都要盖姓名章或按手印,极少有贴照片盖钢印的。离婚证多为双联(也有三联单),离婚男女双方各执一联,政府或法院留存根或另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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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5月10日民政部办公厅统一了全国婚书的内容和格式,其中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证明书》等四种法律证书,均为对折证件。1994年国家民政部又统一监制了《结婚证》和《离婚证》,一改过去对折式为订本式。封面首次用上烫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2004年《离婚证》再次变脸,由深墨绿色改为枣红色烫银。

手稿|离婚的习俗与离婚证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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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婚双方一般都持有“仇视”态度,一旦分手,很少“重圆”,《离婚证》也极少“成对”。所以,我们收藏《离婚证》不能求全成双。此外,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与《离婚证》在法律观念上讲是同等重要,故此类文契同样是婚书收藏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各地的收藏品交流市场上,结婚证还颇为常见,但离婚证却颇少见,特别是带有毛*东泽**头像的离婚证,更是可遇不可求。究其主要原因:结婚证是生者不能卖,死了也要带走。而离婚证是生者却不愿见,不是撕了,就是烧了,即便是留存一时,若要再婚再嫁,也要上缴。所以,收集离婚证要比收藏结婚证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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