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逃对美加征关税,制作两套单证资料低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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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逃对美加征关税,制作两套单证资料低报价格

问: 我们公司在美国有一家关联公司,负责在国外采购货物,由我公司进口到国内。为了应对贸易战,节约成本、提高利润,我公司采取了伪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进口了几票货物,被海关查获时共计偷*税逃**款20多万人民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我公司委托专业律师申请合规不起诉,最终通过合规整改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请问,我们公司还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 依法应当会被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私走**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私走**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私走**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税逃**款,*私走**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私走**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私走**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私走**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私走**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因此,如贵司涉嫌*私走**普通货物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结合贵司具体违法情形,仍有可能被海关予以相应的处罚。

典型案例: 经S海关调查,当事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6月,当事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在N市从事货运代理工作的当事人周某。周某代理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顺利清关了一票从美国进口的货物。此后,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进口清关事宜均委托周某代理。 因中美贸易战的原因,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油压阀等货物需要加征关税。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林某、周某等人经通谋,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实施*私走**,进而达到偷*税逃**款降低成本之目的。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口的货物,周某均制作两套清关方案供林某选择, 一套如实申报照章征税, 一套低报价格偷*税逃**款,并在低报价格的方案中列明除正常清关费用外需额外支付 的“服务费”(好处费)。林某决定采用低报价格方案进行申报后,由周某制作用于报关的虚假合同、发票、箱单等单证,并流转给报关公司进行申报。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周某 等通谋,共低报价格*私走**进境3票货物。上述*私走**货物低报差额部分经核定,完税价格人民币1861936.54元,偷*税逃**款人民币557650.78元。以上行为有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周某身份证明、采购合同、付汇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A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H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检察意 见书、涉嫌*私走**的货物完税价格核定表、《S海关办理涉嫌*私走**的货物、物品偷*税逃**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当事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货物,因中美贸易战的原因,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货物需要加征关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某与委托报关人员周某等人经通谋,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实施*私走**。上述*私走**货物低报差额部分经核定,完税价格人民币1861936.54元,偷*税逃**款人民币557650.78元,已涉嫌犯罪。经H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检察意见书确定,当事人的上述*私走**行为未获起诉,以*私走**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私走**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低报价格偷逃对美加征关税构成*私走**行为。

综合上述,当事人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周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相互通谋,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 海关监管*私走**进口油压阀、电路板等,违反了《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 一款( 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之规定,构成走 私行为,系共同*私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私走**货物及违法所得,因*私走**货物已安装使用不便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当事人某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私走**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861936.54元,没收当事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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