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课后答案)

企业在交易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销售类、采购类、人事类、行政类和财务类),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正是因为其重要性,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根据业务的特点和有关的税收成本而准确签定好经济合同,这样的经济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的税收,即使不能节省税收成本也能为企业延期缴纳税收。为了正确利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时期,进行减少税收负担,下面就三类经济合同(采购类、人事类、行政类)谈一谈有关的税务筹划技巧(附实战案例)。

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课后答案,税务筹划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采购类合同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分析1」

一种原材料,售价100元的与售价100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含税价格,后者不含税。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0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17元,可以抵扣17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100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分析2」

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税漏**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进行承担。

要规避甲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基于此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3]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4]

某造纸厂2010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课后答案,税务筹划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二、人事类(方向案例解析)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会忽略。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报酬与费用分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一: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二: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税负较轻。

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课后答案,税务筹划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行政类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厂房租赁的情况。租赁双方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尽可能地降低税收负担,其中租赁合同的签署很重要。合同签订的好与坏,是否妥当,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税收有很大关系,甚至会因合同中的一些不当约定条款承担税收风险。

包税条款的签署

2014年A公司向B公司出租厂房3年,年租金不含税100万元,A考虑到租金价格制定时未考虑相关税费,于是在合同条款中注明,租赁方该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金由B公司承担(A、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租金综合税率17.65%)。

A公司应缴纳的税费为17.65万元(100×17.65%)。A公司缴纳该部分税费后,转向B收取,根据租赁合同,B公司在租金价款外额外承担该部分不属于自己企业纳税义务的税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税费的税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为A企业,属于与B企业无关的支出,B企业也没有该税费相关的其他的税前扣除凭证,B企业承担的17.65万元的税费因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直接导致企业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

有观点认为,对这样的包税条款,只要在开具发票时作灵活变通就可规避解决,即在开具发票时将不含税的租金转换为含税的金额开具。即A公司将不含税的100万元租金开成121.43万元[100÷(1-17.65%)]含税租金,A企业向B企业收取租金121.43万元,然后自行缴纳承担该租赁的税金21.43万元(121.43×17.65%),A企业缴纳税款后,剩余不含税的房租为121.43-21.43=100(万元),与按照不含税房租开具发票时A企业拿到的净房租是一致的;B企业可根据企业A开具的121.43万元的房租发票,全额税前扣除。如此操作,有些人认为A公司收益不损,B企业虽然会因为多支付一点租金价款,但会因此带来税费能税前扣除的抵税较大收益。两者皆大欢喜。

但笔者不赞同上述变通处理,笔者认为合同是经济生活的真实反映,合同决定业务流程,发票的开具应与合同相匹配。开具的发票上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否则就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显然上述变通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该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金是100万元,租赁发票却开成了124.43万元,发票开具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相匹配)。如此开具的发票将涉嫌开具虚假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将增加企业的税负,还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签署包税条款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综合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包税条款确实无法给企业带来利益最大化,建议在租赁行为综合税率明确知晓的前提下,租赁双方平衡利益,在合同签署时就将包税条款改为税费自担,将不含税的租金直接改为含税租金。

租赁免租期条款签署

在一些厂房租赁业务中,由于存在承租方需入场装修,一时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出租方常会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

承上例,A公司向B公司出租厂房3年,合同条款中签署了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不收取房租,免租期之后,年租金100万元,A公司出租给B公司的房产原值3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上述租赁行为,A公司除了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价征收12%房产税外,对免租期还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12.6万元(3000×0.7×0.012÷12×6,A企业所在地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A公司来说,免租期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营销行为,并不存在真正的免费。但由于前述合同条款的不当签署,A企业却利益受损,无端多缴纳10.5万元的房产税。对于上述免租期条款签署问题,本文建议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完全可以把免租期扩大到合同租赁期内,即删除免租期条款,而延长租赁合同期限。上例,免租期条款完全可修改签订为A公司向B公司出租厂房3.5年,前1.5年租金100万元,后两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如此一来,A公司只需按租金收入计价缴纳房产税,节约了房产税金支出12.6万元。

租金的收取时点

对出租企业方来说,一般情况下早点收到租金是不二选择,但在某些特殊经营情况下、在特殊经营时点,早一点收取租金并不一定有利,有时反而多承担税收支出。

承上例,A公司出租的厂房尚未最终完工,估计在2015年1月竣工,在2014年12月AB双方签署厂房出租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一年100万元租金B公司需在2014年12月底之前支付给A公司。(假设2014年A公司利润为0,不存在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且在预见的之后5年内都无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A公司应将收到的100万元租金确认为2014年所得税计税收入,缴纳20.58万元[(100-17.65)×25%]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合同条款修改为第一笔租金100万元在2015年1月份支付,由于厂房会在2015年1月竣工,2015年房产能摊销折旧137.5万元(3000÷20÷12×11,假设该单位厂房折旧按20年摊销)。仅从厂房的租赁收入业务考虑,由于有厂房折旧的抵免,该租赁行为不会有应纳税所得额产生。A、B双方仅需在合同签署时略微延后租金的收取时点,A公司就能收到少缴20.85万元的税收收益,而对B公司来说,能推迟租金支付时点,何乐不为。所以企业在签署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租赁收入所得税政策的特殊时点规定,在企业经营允许的情况下,应选择税负最轻!

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课后答案,税务筹划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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