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韩国韩华集团与大宇造船的合并获得了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这2家公司是百分之百的韩国公司,且公司总部都在韩国,为什么要中国政府点头同意才能进行合并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其实这事儿不仅发生在韩国头上。2018年7月26日,美国高通公司收购荷兰恩智浦公司一案,因为在最后期限内没有获得中国政府的同意而宣告失败。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反过来,中国公司进行类似合并同样也需要征得部分外国政府的同意。比如2017年11月,中材股份与中国建材合并方案就获得了韩国政府的批准;2016年中国化工收购瑞士先正达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批准,先正达今年准备在A股上市。
外国公司合并需要中国政府批准的依据,是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的一个补充规定。
这是一个很巧妙的技术动作,它并没有把详细的操作规定写进《反垄断法》,而是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出现。这么做的好处是中国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调整这个规定,只要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即可。如果写进《反垄断法》,那要修改起来就比较麻烦了,必须通过全国人大表决,周期比较长。
按照这个《规定》,准备合并的公司在全球年营收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有2家以上公司在中国境内年营收超过4亿元的,那就应当事先向中国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合并。或者准备合并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年营收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有2家以上公司在中国年营收超过4亿元的,也要执行这一规定。
所以并不是任何外国大公司合并都需要中国政府批准的,关键是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业务,以及业务的规模。
那么被外国政府否决的情况下就一定不能合并了吗?
当然不是,只要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以中国为例,如果外国公司无视中国政府的决定,强行展开合并,那么中方可以对相关公司在华业务进行限制,甚至处罚。除非合并的潜在利益远大于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利益,否则谁也不敢这么做。
所以类似合并案并不是需要征得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批准,而是少部分主要经济体同意就行,市场规模小的国家在这其中并没有话语权。比如节目开头讲的高通收购恩智浦,当时它需要获得的是中国、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欧盟等一共9个国家和地区的批准。
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约190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反垄断法,而是在市场规模太小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和地区就是想阻止也无力实施。而不同的并购案,需要获得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数量也不同。
假如波音和空客合并,那么除了欧美以外的任何国家其实都无力阻止。虽然它在全球各国都具有巨大的市场,但是不买它们的飞机,还能买谁的呢?
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的是美国,比我们早了118年。它的初衷是保护本国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但是后来又意外衍生出了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对抗的功能,因为它可以作用于本国以外的商业事务。在学术上,这被叫作“反垄断法的域外使用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长臂管辖”。一开始它遭到了学界的质疑和*制抵**,但是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
这实属无奈,在反垄断领域承认这一制度,还能利用一下它;如果不承认“域外使用制度”,那么欧美并不会停止“长臂管辖”,最后自己白白吃亏。
不过当美国霸道优势不再的时候,他们亲手建立的这套制度又反过来束缚了他们自己。
比如最近美国媒体在抱怨,中国对涉及美国公司的合并案审批拖延不决,其中包括美国英特尔收购以色列塔楼半导体,美国芯片制造商MaxLinear收购台湾慧荣科技等案例。显然,在他们吃亏的时候就不太想“基于规则”了。要知道2015年中国收购荷兰飞利浦旗下一家生产LED的公司,却被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LED等都能影响国家安全,还有什么是不能影响的呢?
当新兴经济体希望拥抱全球化,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当西方发达国家试图阻止全球化,从而守住发展的优势,商业文明的冲突将难以避免地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激烈。终将有一天,美国人会站出来极力反对他们曾经力推的反垄断法的域外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