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私走**案 中间帮个忙赚点差价的中介 不知多少人被判刑了!
作者: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介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包税案件简介:
2009年2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海黎明在香港购买激光头、马达等货物,与被告人贺经伦达成合议,由贺经伦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税费的“包税”价格(包括关税和运费,其中激光头0.55-1.05元/个、马达0.16-0.175元/个)将上述激光头、马达等货物运输入境。后贺经伦找到在家带孩子的家庭主妇的郭娟娟,郭娟娟以前曾在报关行任文员多年,认识一些外贸从业人员。郭娟娟从中抽取一点差价,然后又转给谢绍鹏,谢绍鹏又将上述业务给其他快递公司,以快件运输方式向海关伪报、瞒报、少报,将上述激光头、马达等货物*私走**进口至境内。经海关核定: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间,海黎明、贺经伦、郭娟娟、谢绍鹏等人“包税”进口的货物共偷逃关税款为人民币520余万元。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郭娟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运输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
海关律师说法:
1、包税*私走**案件,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根据【2002】139号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推定为有*私走**的故意。
2、本案的郭娟娟认为自己不参与*私走**,只是中间介绍一下,利用自己掌握的人脉资源从中赚点差价,不会构成犯罪,这种想法在包税*私走**案件是非常普遍的。他们往往隐瞒自己只是中间人的角色,常常以“专业人士”的角色出现,有时甚至还误导他人。事实上,他们往往都有相关从业经验,知道进口货物大多系从价计征进口税款,按照重量、数量计算包税费用是不合常理的。

中间商打打电话,赚个差价
3、当然,这里面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这些中间人,是不知道货物的价格的,故也不可能知道应缴税额是多少,也就是说他们不一定能判断得出来所收取的包税费用远低于应缴税额,其主观故意不是太明显。即便如此,中间人不问货价,直接包税,其持有放任的心态应属无疑。【2002】139号还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都可以认定为故意。
4、此类中间人,因为获利较少,作用较小,一般都认定为从犯。正如本案郭娟娟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判三缓四。笔者提醒这些中间人,为了避免触雷,这种“小钱”还是不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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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
图文转自:海关法律事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