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更贵的票看3D电影
却被要求自带3D眼镜
不然就只能自掏腰包
再出一副3D眼镜的钱

而现在几乎遍地都是
不提供免费3D眼镜的影院了
小爱君随便打开附近一家影院查看
其购票注意事项上就写了
“因防疫要求不提供免费3D眼镜”

但不提供免费3D眼镜
可不是疫情后才有的事情
早几年就有不少影院是这样的了
不能什么帽子都往“疫情”头上扣啊...
消费者们的不满由来已久
家里的3D眼镜也堆成“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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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明确告诉大家:
这笔钱消费者不用自己出!
且影院方任何借口都无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文:
影院转嫁自身义务,不合法!
近日,有市民反映
去集美一家电影院看3D电影时
影院没有提供免费的3D眼镜
还得自己再掏钱购买
觉得影院这样的做法不妥
厦门多家影院
发现都存在同样问题
但早在2019年
中国消费者协会官博就曾
发文回应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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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行为
是影院自行
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
转嫁给消费者
属于典型的 “不平等格式条款”
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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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标配 ,提供3D眼镜与提供座椅、屏幕、灯光、场地等服务的性质相同,都包含在电影院服务的总范畴中。
消费者购买了电影票,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
一些电影院要求消费者以购买、租赁的形式自行承担3D眼镜的费用,转嫁了本应由己方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8年
厦门有位商律师
就曾因一副3元的3D眼镜
告了影院并且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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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月时,商律师想到七星路某影院去看电影,当时是通过第三方网站购票的,购票时没有提示3D眼镜需要自费购买,到了现场工作人员才告知要额外花3元钱买一副3D眼镜。
“现场虽然有告示牌提示,可那时候我已经买完票了,于是,我就和影城工作人员提出退票,但被工作人员拒绝。”商律师说:“工作人员说,我是在网上购票的,应该找第三方平台退票。我对此不予认可。”

于是,商律师将影院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票。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商先生胜诉,他也收到了53元的电影票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
商先生所购买的电影票系3D电影票
需配备3D眼镜方可达到相应的观影效果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
否则商先生有理由相信
其持3D电影票即可享受影院提供的
包括3D眼镜在内的观影服务

以“疫情防控”为由
不提供免费3D眼镜?立案调查!

今年2月初
浙江温州洞头区消保委
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
反映当地一家电影院
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
未自带要在现场以10元的价格购买

该影院在现场贴出告示
称疫情期间为防交叉感染
3D眼镜需要购买
也可自行携带
目前
影院已因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
损害消费者权益被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
▼
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 不得以“注重公共卫生”为借口,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

无条件“不退不改”?
影院这样做也不合法!
除了不提供免费3D眼镜
有些影院无条件的
不支持电影票“退改签”
也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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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的 《关于电影票“退改签”的通知》 ,也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做到便于观众查阅和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亲民便民的原则。

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摆在前, 部分影院将无条件地“不退不改”协议奉为圭臬,在法律层面上是站不住跟脚的 。
毕竟无条件的“不退不改”规定,显然已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而观众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改签。
大家以后再遇到影院
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免费3D眼镜
以及无条件“不退不改”的情况
大胆地打“12315”举报
法律在背后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