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避税想当然的,将私车公用的合同签订为0元租金或者无偿使用,这在税务上是有风险的,因为如果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局是可以核定计税价格的。
如何合理合法的“私车公用”是每个财税人员应当掌握的技能。
首先,要去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去咨询私车公用是否允许,如果允许须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不要 0 元租金,也就是不要签订无偿使用协议,否则会带来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其次,私车公用租金的金额大小应合理,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当然若是支付员工个人的租金每月每次不超过 500 元的,可以不用去税局*开代**发票,直接用个人开具的收据入账就可以。
但是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列明“该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车辆消耗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汽油费亦可使用公司的加油卡加油。”这样的字样,这样汽车的相关费用才可以在公司报销。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养费不能由公司承担。
最后私车公用租金的金额若是每月每次超出了 500 元,必须由个人去税局*开代**租车费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费用。有了租车协议、租金发票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企业支出的相关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 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