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处罚最高法 (哄抬物价公安执法指引全文)

本报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石杨报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了一批案件,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当前,一些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特别是重点原材料仍然供应紧张,不法经营者趁机通过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危害较为严重。近日,为继续做好侦查、检察工作,保持对哄抬物价犯罪的打击力度,稳定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4个典型案例。这4个典型案例分别是: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在销售价格上,曹某为牟取暴利,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于2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曹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市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案。1月20日,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疫情公告后,经营人黎某指令被告单位上海市A、B、C三家公司及另外一家D公司(另案处理)在网店上连续涨价,最终将其售卖的两种口罩的销售价格均上涨至每盒398元。经查,在1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内,经营数额达845.7万余元。其中,A公司的经营数额为348.1万余元,B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44.3万余元,C公司的经营数额为210.6万余元。3月13日,黎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本人和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3月11日立案侦查,3月13日对黎某取保候审,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9日以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其之前购入的一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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