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所有代购、微商都多了一个专业称呼:“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规定他们需要办理采购目的地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并且缴纳相应税务。有声音称,《电商法》落地,海外代购“压力山大”,一些个人代购更是早早表示要在2018年末“金盆洗手”。这也导致部分热衷于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始疯狂囤货。泉州消费者林女士称,由于自己经常光顾的欧洲代购即将“关门大吉”,她一口气囤了17箱孩子的奶粉。

资料图
那么问题来了,《电商法》正式实施后,海外代购究竟将受到怎样的影响?代购时代真的要终结了吗?
“散户”生存空间缩水
张女士做美国代购已经有五六年时间,但代购并不是她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在《电商法》实施后她打算观望一阵,实在做不下去了就算了,毕竟自己也只是“小打小闹的散户”。
据张女士介绍,以前代购几乎都是拼邮,“以前邮费按照体积来算,所以经常用个大箱子寄,里面可能会塞进上百件东西,均摊下来,邮费就很便宜。”不过现在美国的快递公司也越来越适应中国国情了,“现在单个直邮的价格降低了很多,以前100元的,现在只要10元。”她分析说,“大件的货物很容易被海关卡住,而且拿回来还要分开寄出去,很麻烦,现在小箱直邮到客户家,就规避了清关的风险。”张女士坦言,“这样一来,我们只能算是个中间商,货物不过手,所以被查到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小。”不过,她也直言,“现在我们一件物品可能只是加价100元,但如果将来代购成本上涨,和国内价格差不多,没了优势,我们就直接放弃了。”

资料图
同样是美国代购的李女士称,由于自己的亲戚在美国并非居住在免税州,相比其他代购的价格已经没有优势,《电商法》实施后,利润空间几乎没有了。因此,11月帮一些老客户囤货后,12月起她就已经停止接单了。
由此看来,《电商法》实施之后,个人代购的成本优势肯定会渐渐地失去。量走得少的代购,本来利润就不多,一旦要正规交税,成本就会大幅提高,失去价格优势,生存空间自然就小了。但从事电商行业多年的蔡女士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坏事,淘汰掉不正规的‘小代购’,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假货也会随之减少。
“大户”转型跨境电商
哈尔滨人秤子从事代购已有13年,从最开始的海淘,到由买手、自己出国带,秤子目前已经组建了一个有20多名买手的小团队。她认为《电子商务法》对代购群体不一定就有坏处。“代购这个行业只会越来越规范,转向正规是好事,该*证办**就*证办**,该纳税就纳税。”“毕竟代购商品即便加上税也比专柜便宜。”

资料图
比秤子更为提前一步的是85后宝妈小洁,她主要代购的产品来自日本、澳洲。几年前小洁就已注册了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一应俱全,所以《电商法》对她的影响不大。用她自己的话说“无非是从个人渠道转为公司渠道。”但小洁也坦言,之前可以通过旅游、出国办事,将商品人肉背回国,合理避税;今后转为公司渠道,所有商品都要报关交税,很多种类商品都需要贴中文标签,在流程上会更加繁琐,今后的商品也会适度涨价。
由此看来,《电商法》实施后,一些做得好的个人代购,会逐步转型成跨境电商的小微企业,就此说海外代购到了末日是不准确的。但由于今后无法避税,代购的价格应该会水涨船高,消费者应做好心理准备。
多数代购需工商登记
据了解,让代购一族感到有压力的,主要是《电商法》所规定的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条款。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电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且体现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那么,是否对于所有的电商经营者都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呢?
《电商法》也明确了适用除外的情况,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表示,如果海外代购进行的是大规模的商业行为,就是市场主体,超过一定数额需要依法纳税;如果是偶尔出国帮家人朋友代购少量东西,则不需要登记,而“零星小额”的具体标准,还需等待市场监管总局明确。
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并不等于完全与纳税无关。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同样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个人开网店如何登记?
到底个人开网店如何登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按照原来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必须要有经营场所,而这个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性用房。业内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会直接拉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
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其中网络经营场所可以理解为电商经营者的网店登记地址,也就是承认了网店登记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院周汉华认为,经营场所的界定,过去对于电商来说一直是痛点,也是过去平台经营者推行市场登记的一大难点。“这次能把网店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是一个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创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在落地过程中需要考虑现实问题,在电商时代,网店地址就是一个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因此把它作为一个登记经营场所,反映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要求。
(本文综合:海外网、泉州晚报、天府早报、生活报、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