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假判刑 (微商售假)

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朋友圈经常会被一些卖东西的刷屏,小至服装衣物、大至皮包、手表等奢侈品,标注着“原单”“工厂库存”等标签的商品通过万能的朋友圈,有可能只以十分之一的价格成交。

微商售假,微商售假判刑

与成熟的电商相比,与微商完成的交易存在诸多问题,在质量和售后方面很难保障,如果是“知假售假”,更是犯罪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015年,无锡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6件25人,起诉17年29人。

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微商”容易遇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法问题。

“知假售假”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经常可以看到有些朋友圈“微商”在低价销售一些“品牌产品”,事实上,这些产品可以说都是假冒伪劣产品,都涉嫌侵犯相关品牌的知识产权。

这些微商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每年都呈大幅上升趋势。一旦这些民事侵权行为侵权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转变为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指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1)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微商售假,微商售假判刑

电子商务专业出身的“90后”姐妹俩,没有把所学知识用上正道,反而动起了微信代购假名牌的脑筋,生意居然相当“火爆”,然而好景不长,不久被人举报,她们和四个“上线”都落入法网。

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起诉的王雪、马兰,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从开始“创业”到身陷囹圄,短短两年多,两姐妹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的变化。“卖假冒奢侈品是违法的,我们也是大学生,这个都知道。”审讯室里,身着橙色囚服的王雪已完全不复往日“微博红人”的光鲜亮丽。“我们原以为在微信上卖,就不会被警察发现。”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LV、爱马仕这些世界名牌奢侈品,在这几年网上“炫富”的扭曲热潮中,受到很多年轻人追捧。但作为入不敷出的“月光族”,想要拥有这样“上档次”的生活,无疑是水中捞月。因此假冒奢侈品就有了生存空间和舞台。而在微信这类自媒体上,在朋友圈里做生意,只要把自己想要出售的产品拍成照片发布给圈子里的人看,有意向者就可直接联系卖家,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交易,这种方式并不像实体店客户群体是随机的,也不像淘宝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支付。因为打“擦边球”并无明文规制,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王雪和马兰就是利用了年轻人的心理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最终还是将自己带入了犯罪的深渊。(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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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微商”应该审查自己的进货渠道和货源质量,审查供货方的经营执照、商标证明等文件,保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拒绝来源不明或者明显低价的商品;其次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保存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