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案会被变更罪名吗 (药神揭露了哪些问题)

药神侵权案怎么回事,药神揭露了哪些问题

6月2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一审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澎湃新闻)

《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社会关注后,现实版“药神案”纷纷浮出水面。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曾以销售假药罪判决的上海“药神案”,后改判为*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相比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后的惩罚明显减轻。连云港“药神案”如今改判又是一例。

这两起“药神案”改判均彰显我国法治进步。过去,因《药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但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还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去年修订后的新《药品管理法》不仅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使我们的法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因为代购、销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药不等于是假药。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药神”因此不再受重罚。

当我们的法律删除了不合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就有了该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代理人、当事人也有了重新辩护的理由。这类案件纷纷改判,不仅涉案“药神”可减轻处罚,对相关患者是心理安慰,也会唤起公众对法治的重新敬仰,还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法治进步带来的积极效应。

以连云港“药神案”为例,二审改判之后,不但多名被告人刑罚明显减轻,还有机会申请国家赔偿。对这些“药神”来说,就是新《药品管理法》受益者之一。不过,这些被告虽然不会以销售假药罪被惩罚,但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从中获利,恐怕还没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仍然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

笔者以为,这类“药神案”至少对两方面是一种警示或提醒。一是提醒有关方面加快审批、进口更多境外合法上市的新研发抗癌药和仿制抗癌药,以切实降低癌症患者的用药负担。一旦患者可以从正规渠道买到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进口抗癌药,自然不会从不正规的“药神”手中去购买廉价抗癌药。

2018年以来有关进口抗癌药的好消息不断,如零关税、政府集中采购、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等,每一条都利好癌症患者。以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为例,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可大大减轻患者负担。但今天还有没有患者从非正规“药神”手中购药,值得关注。

另一方面,也警示民间“药神”规范经营进口抗癌药。虽然修改法律后“药神”不会再以违反销售假药罪被判,但容易涉及非法经营、*私走**等违法问题,如果经营不规范,“药神”仍难逃法律惩罚。从规范市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说,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违法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仍有治理必要。

至于如何惩罚违法“药神”,既要从非法经营、*私走**等角度来审视,也要准确理解并适用新《药品管理法》124条规定,即“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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