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国外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微信或者微博上代购的广告随处可见。这些海外代购是否靠谱呢?如果买到假货应该怎么办?律师对话第187期邀请到戴忠勤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戴忠勤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187期:戴忠勤律师解答——海外代购遭遇假货应该如何维权?
一、海外代购遭遇假货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戴忠勤律师答:海外代购遭遇假货的话,则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保留证据后直接找代购协商
你以真品的价格购买了假货,如果价值较大,如果不是朋友,要及时取得代购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即使是朋友,也不能有所顾忌,建议首先还是积极找代购协商。
(2)、直接去法院起诉解决
因为海外代购属于私人交易,那么难以通过有关部门处理,所以如果损失较大,并且双方协商不下,那么最好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在去起诉的时候,最好提供以下的证据:海关的退货单据、鉴定费单据及鉴定报告、你支付代购费的转账记录单及ems邮费。
最后,其实找朋友海外代购发现是假货,真要到起诉的程度的话,如果双方分隔两国,那么将要确定起诉到哪个法院的问题。所以,如果真遇到这种难题的话,并且假货的价值又大,那么建议还是找个专业律师介入较为合适。

二、海外代购需注意的法律事项有哪些?我国是否有与海外代购的相关法律?
戴忠勤律师答:海外代购需要注意:
(1)、*税逃**问题
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降低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
据《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 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2)、售后服务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有与海外代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海关法》

三、海外代购是合法的吗?与*私走**有怎样的的区别?
戴忠勤律师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个人做海外代购一直以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到海关的打击。
代购不是*私走**,但是不排除有人借着代购的名义*私走**,代购的东西有些是需要交关税的,其他的一些税费取决于购买物品的种类,例如手机,进网许可证,但是已经包含在物品的售价中。有些则没有.
*私走**行为分为非税*私走**和涉税*私走**。非税*私走**主要是将国家禁止或者管制的物品进口或者出口,包括*火军**、*品毒**、*物文**等。
此处所讲的*私走**是指涉税*私走**,一般指在进出口过程中,不缴或少缴应该缴纳的关税等进出口税金。在进出口过程中,无论*税逃**的金额大小,都属于*私走**,但构成*私走**罪的起刑点是累计*税逃**五万元以上。
海购、代购等行为是否构成*私走**,要看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是否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如果未申报也未标注的话,海关默认你申报的是个人自用的免税物品,如果其实不是,那也算虚假申报。
四、明知是假货但仍然进行购买,卖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戴忠勤律师答:明知是假货仍然购买,卖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判断购买者是否是消费者。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能获法院支持。
五、海外代购是否需要资质标准?
戴忠勤律师答:《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无疑会对自然人网店,特别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网店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
举例来说,如果某某在某电商网站上拥有自己的销售平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且业务具有了一定的规模,那么该人必须马上去国内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并且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会涉嫌违法经营和偷、*税逃**款。此外,如果海外代购的商品是特殊的产品,还必须经过国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譬如销售的是食品,除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还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成本那么高,通过微信的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规避相关的法律呢?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是如果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那就另当别论了。此处的销售行为也应当进行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是如果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而这些微信商家,也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
戴忠勤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业谈判、诉讼实践经验,其负责的工作态度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如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您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戴忠勤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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