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评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且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故而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会于交易合同中列出补偿金、违约金、赔偿款等条款,并对相关条款的具体情形及数额作出明确的约定。
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旦交易其中的一方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违约金、赔偿款时,收款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回顾
A公司是做零部件加工的,B公司是做玩具销售的。2010年,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协议》,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玩具成品10万件。其中,玩具的某零部件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A公司按要求组装完成后向B公司交付商品。合同总价182.53万元在商品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后来,B公司一直未将零部件提供给A公司,导致A公司无法按期向B公司交付商品。
2011年1月,A公司起诉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由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过审理后,于当年5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补偿款,金额为77.51万元。
2013年,当地国税局向A公司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局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商品买卖关系,A公司从B公司取得款项便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A公司按照法院判决从B公司取得的赔偿金,应当缴纳增值税,而A公司并未缴纳,故认为A公司构成*税偷**,拟对A公司取得的补偿款追缴增值税11.26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补缴税款50%的罚款,即5.63万元。
A公司对税局的观点存在异议,A公司认为,自己取得的违约补偿款,并不构成公司的收入,该款项的性质是补偿款,并不是商品款,因为A公司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更不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案例评析
仔细分析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案例的焦点在于: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违约金补偿款等,是否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事项。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约金、赔偿金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这个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我们可以仔细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应税销售行为”。就是说,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依附在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上,即双方出现了实质性的交易行为。例如,在本案中,假如A公司已经将商品交付给了B公司,但是B公司未按期付款,那么此时,双方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应税销售行为”,这时,A公司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就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是在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能收取到该违约金补偿款,是因为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零部件提供给A公司,导致A公司不能交付商品,合同无法执行。再简单一点,两家公司虽然签订了交易合同,但是A公司并没有把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也没有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并没有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本案中A公司收到的违约金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自然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知识延伸
一、增值税中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哪些情形构成*税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
三、*税偷***税漏**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税偷**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违约金、补偿款等,是否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买卖双方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另外,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面对此类税务问题时,如果自己不能确定,一定要及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或向税务机关及时咨询,千万不可抱着“我以为”的想当然心态,否则将会给企业和自身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甚至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