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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三流”是指发票流向、资金流向和货物(劳务)流向。正常的业务中,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者在方向、时间、数额、品名规格等方面都是相互吻合的,具有统一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是人为做假做出来的,无法做到高度吻合,必然露出各种蛛丝马迹,如资金回流、虚假凭证、运输凭据和费用缺失、货物来源或去向无法交待等。税务机关通常能够从“三流”的异常中,发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

最近,税务机关进行“双打双强”专项检查,查出2017年珠海虚开发票案例、茂名虚开发票案件,下游涉及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纷纷被税务局要求进项税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严重的已经就被公安立案调查。
“双打双强”是指税警联合严厉打击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遏制骗税虚开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的态势;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目的是堵塞征管漏洞,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一、以下三种*票开**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2)让他人为自己(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约定合同条款
企业应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对发票开具的类型、内容、金额等有明确规定。
还可特别增加虚开发票的责任条款,约定若*票开**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票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保持三流一致
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时刻注意*票开**方是否与实际销货方、收款方一致,受票方是否与实际购货方、付款方一致及发票信息是否与真实交易、订立的合同一致。流程中出现“中间人”、使用私人账户等情况,企业应要提高警惕。
及时查验发票
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及时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核对发票信息,实际购买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
供货企业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作废处理,建议企业在查验普票真伪过后,于次月征税期过后应再次复验发票有否作废,确保发票真实且正常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