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无偿赠送要确认收入吗 (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账务处理)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要确认收入吗,外购物品赠送客户增值税

在实务中,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积累客户资源、开拓业务发展,促销手段必不可少,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外购货物赠送客户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外购货物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抵扣;要么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可能一方面视同销售,另一方面进项税还要转出。如《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明确: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在外购货物即为公允价值,并且取得了专票的情况下,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增值税结果一样,不额外增加税负。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不抵扣索性就不索取专票是否可以呢?建议还是索取专票,原因是在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外购货物赠送客户没有选项,直接视同销售处理。由此以来,因未索取专票而不能抵扣,无形中额外增加了增值税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外购货物赠送客户,不确认收入,以不含税价确认业务招待费用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所得应作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方面以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以以购买价作为视同销售成本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外购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在外购货物即为公允价值的情况下,虽然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调增与调减之后为0,而业务招待也并未增加,按照正常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不会另外增加所得,就该笔业务企业所得税调整与不调整,企业所得税结果一样,但对企业来说,反而是增大了“三费”扣除的基数。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在企业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获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缴税代**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会计处理。外购货物赠送客户,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把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作者:钟燕 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