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私走**类犯罪,无论*私走**普通货物物品还是*私走**枪支类*禁品违**,都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刑法也明确规定,一旦行为人与*私走**罪犯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就能以*私走**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客观上是掩饰、隐瞒*私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是由于其掩饰、隐瞒行为的故意产生于*私走**犯罪发生之前或者*私走**犯罪实施过程中,其行为性质不仅仅是单纯的洗钱,而是具有介入*私走**犯罪活动,并为*私走**犯罪的实施提供具体帮助的性质,因此,对这种通谋性质的 “洗钱”行为,被认定为相应的*私走**犯罪罪名的共犯更合理。
司法实践中,*私走**枪支、*药弹**的犯罪分子往往需要借助他人帮助转移用于购买枪支、*药弹**的资金,对于他人帮助转移*私走**枪支、*药弹**的资金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及在案证据的情况,准确认定为*私走**枪支、*药弹**罪的共犯或洗钱罪。通谋型的 “洗钱”行为应认定为*私走**罪的共犯。而且也要注意对证明*私走**“通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如果证明双方 “通谋”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为*私走**犯罪共犯;如果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则应当分别定罪,对实施*私走**犯罪的行为人以相应的*私走**罪罪名论处,对实施洗钱性质的行为人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境外华人余某采用伪报品名等方法,先后将50支枪、4800发*弹子**等*器武**、*药弹**藏匿于电子琴、扬声器等物件内,通过联合包裹物流从美国洛杉矶等地邮寄至国内。被告人王某按余某的指令将相关钱款汇到余某账户。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20年3月开始替余某收寄快递,次数较多,2020年5月某日,余某给王某家里发了一个快递,让王某拆开后分发给五个人,王某看到了五根黑色铁管。2020年11月,余某寄来的一个快递被海关查扣,海关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王某,这些铁管是做枪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参与*私走***器武**、*药弹**,且情节特别严重,按其在共同*私走**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定性,关键是看案件证据的具体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余某系*私走***器武**、*药弹**,客观上亦有参与帮助实施*私走***器武**、*药弹**的行为,就应当以*私走***器武**、*药弹**罪的共犯论处;如果缺乏证明其主观上有与林某某*私走***器武**、*药弹**的通谋故意,虽然有证据证明王某明知相关资金是*私走***器武**、*药弹**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只能依据其实施的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因此,王某不构成*私走***器武**、*药弹**罪的共犯,应将其认定为成洗钱罪。
法院判决:王某主观上已经明知*私走**的货物是枪支,此外,王某开设了银行账户,专门用于*私走**出售枪支所得的钱款,王某还实施提现资金兑换美元并汇往境外余某的行为。综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证据,王某主观上明知境外的余某从事*私走**枪支、*药弹**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按余某的要求,设立银行账户多次收取钱款,并将所收取的钱款兑换成美元后转移出境,王某实施的客观行为对余某顺利完成*私走***器武**、*药弹**犯罪具有积极的促进帮助作用,而非单纯的掩饰、隐瞒*私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符合对通谋*私走**的解释。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与境外的余某通谋,构成*私走***器武**、*药弹**罪的共犯。同时,鉴于王某在共同*私走**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