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人员帮助有*草烟**证老板进购、销售*草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草烟**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草烟**##非法经营卷烟#

非法经营烟草罪属于严重罪行吗,有证卖烟判非法经营罪

*草烟**副食店的经营除了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特点外,雇佣他人经营的情形也不少见,其多是受雇佣人员在有*草烟**许可证老板的安排下,负责采购、销售。那么,当有证老板未按照*草烟**证的许可范围在指定地点进购、销售*草烟**,而是安排雇佣人员去外地采购、销售*草烟**,此时,受雇佣的人员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持有*草烟**许可证的老板而言,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其是持证超范围、超地域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时,在老板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很多实务人员就会认为受雇佣的人员没有*草烟**许可证,单独进购又销售*草烟**,倒买倒卖,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这种撇开老板不谈,单独认定受雇佣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做法,有悖常理。

首先,受雇佣人员的进购、销售行为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经营行为,而是老板经营行为的延伸,是服务于自己老板的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 换句话说,受雇佣人员只是老板实施经营行为的工具,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老板行为。因此,雇佣人员的进购、销售行为就是老板的进购、销售行为,同属于持证超范围、超地域经营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其次,受雇佣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卷烟的故意。非法经营*草烟**的故意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在没有*草烟**许可证的前提下,仍通过销售*草烟**获利。受雇佣人员虽然自己没有*草烟**许可证,但是其主观上是知道自己的进购、销售行为是在老板有证的前提下进行,其主观上与老板知道自己是有证经营是等同的。

再次,受雇佣人员是以自己提供的劳务活动(帮助进购、销售*草烟**)获取利益,而非以进购、销售*草烟**本身获取利益,不同于非法经营*草烟**中以销售*草烟**盈利为目的。

受雇佣人员所提供的是自己的劳务活动,获取老板给予的劳务报酬,其并不是以销售*草烟**获利,进购、销售*草烟**是受雇佣人员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而不是非法经营*草烟**的经营行为。

复次,受雇佣人员实际上是处于被利用的状态,即受雇人员的行为实际上是受老板的支配,老板并不直接实施进购、销售*草烟**的行为,而是利用或者支配受雇佣人员实施*草烟**进购、销售的经营行为,因此,其法律效果也应由老板承担,而不应由受雇佣人员承担。

最后,受雇佣人员的进购、销售行实际上是一种帮助经营行为,即使将其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其也因为从属于老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受雇佣人员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可按照2010年《两高*草烟**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款贷**、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即被帮助的人(老板)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受雇佣人)也不应被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如(2014)绵刑终字第260号,“阴某某有时帮助郑永松邮寄香烟行为的定性。本院认为阴某某有时帮助邮寄香烟的行为是销售行为的延伸,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阴某某的邮寄行为是服务于自己销售行为,是异地销售的一种延伸,不同于单纯的为非法经营提供邮寄便利条件的帮助行为,不符合《两高解释》(法释(2010)7号)第六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款贷**、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对阴某某有时帮助邮寄香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

同理,对于受雇佣人员帮助进购、销售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

综上所述,受雇佣人员在手到有*草烟**许可证老板的安排下,进购、销售*草烟**的,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进购、销售*草烟**的行为是老板经营行为的延伸,不是单独的经营行为;其是以自己提供的劳务活动(帮助进购、销售*草烟**)获取利益,而非以进购、销售*草烟**本身获取利益,这种提供帮助获利的行为,本身不应被评价为是经营行为,即使被评价为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但由于被帮助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有不少司法人员会认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会使那些有证的人自己不经营,经常雇佣他人超地域、超范围经营,烟证就会成为“护身符”,但是*草烟**类非法经营本来就不打击有证经营的情形,而且对于此种情形,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吊销其证,使其失去继续经营的能力,因此,还是那句话,刑法仍应保持谦抑,不得轻易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