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要返还赠与财产吗 (情侣赠与的财物分手后需要归还吗)

01案情简介

2020年,小王与丽丽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便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见面后,小王给丽丽父母包了1万元的“见面礼”。随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小王陆续为丽丽购买衣服、首饰,偶有转账,共花费3万元。但俩人因性格不合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已分手。两家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小王将丽丽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首饰、红包等,共计14万元。

恋人分手赠送的财产能要回吗,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怎么办

02律师说法

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小王赠与丽丽的财物大致可以分为彩礼和其他钱款、礼物。

1. 针对彩礼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是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在本案中,小王和丽丽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同居生活,因此,丽丽应当返还彩礼,但可以适当减少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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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针对其他钱款和礼物,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在特殊时间节点或以特殊数字形式进行的给付,比如“520”“999”“1314”等具有明显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二是在非特殊时间节点,金额也不具有特殊含义,但却注明“爱你”“想你”等甜蜜言语,此类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三是既非特殊时间节点、金额,也没有表达爱意的备注,则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消费、借贷等,需要结合双方证据来具体认定;四是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附有条件或目的,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条件不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返还。在本案中,彩礼、“见面礼”都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其他财物则需要视情况而定。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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