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有效吗 (合同要求先开票后付款合理吗)

在很多经济合同纠纷案中,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支付货款,另一方往往提出抗辩:按照公司的财务要求,需要先开发票给我方,我们才能做付款流程;或者拿出合同,说合同里写了先*票开**后付款,发票没开,不能付款。

对于这样的抗辩,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对于*票开**与付款,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合同没有约定是否开具发票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另一方以未*票开**不能付款为由的,法院一般不会理会,会判决另一方支付货款。

第二,合同约定了要开具发票,但对于是先*票开**,还是先付款,约定的不是很明确比如:甲方收到货物后30日内,向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这种约定,就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先后顺序。当乙方起诉要求甲方付款,甲方提出乙方未开发票,不满足付款条件的,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主流观点认为:付款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是从给付义务,付款与开具发票之间不具有对等的关系,未开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甲方在付款后,可以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第三,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的 。比如约定:收货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经甲方认证发票真实性后7日内向乙方付款。这种情形下,由于合同双方对发票开具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体现双方的商业目的,应予以尊重,此时若乙方未开发票,不能要求甲方付款。

另外,在我代理的一些案件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往往只关注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但没有对发票的开具进行协商,调解书里也没有对此作出确认。在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付款时财务才想起来,对方还没开发票。这个时候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法院执行局也不会对发票问题进行处理。付款方就陷入被动了。

因此,我建议在调解书中一定要写清楚发票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