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人赠房产惹争议,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近日,有关所谓“上海88岁老人将价值300万的房产赠予给水果摊主”的新闻被各大媒体报道、转发后引起大众的关注。根据澎湃新闻[1]、央视新闻[2]及其他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报道,这位耄耋老人王老伯和游先生认识已久,两人虽无血亲关系,但在王老伯的儿子不幸逝世及老人自身因病住院期间,王老伯均得到了游先生的帮助和照顾,随后老人邀请游先生一家和其同住并由游先生照顾其起居。在2019年王老伯通过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做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手续,由游先生作为王老伯的意定监护人和抚养人(遗产继承人)。后王老伯的亲属现身,对游先生的行为提出质疑,此事件经各媒体报道后,成为热点事件。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在法律技术日臻成熟的今天,法院家事庭的法官在实务中也很难做到令争议双方都满意的判决。所以在本文中我们不聊王老伯和其亲属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或纠纷,而聚焦于因王老伯的遭遇反映出的法律对公民生活的影响,主要是意定监护制度,讨论其出台的背景、意义、司法实践现状以及其与公证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等内容。
一、 意定监护制度的出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18.13%[3]。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趋势日益严峻,立法者注意到加强老年*权人**益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迫切性。在我国,首次规定意定监护制度的是在2015年4月修正的《老年*权人**益保障法》,其在第26条规定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亲近**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中,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第33条中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亲近**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由此,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得到照顾。
将在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的内容,也在第33规定了关于意定监护的内容,虽然文字表述较《民法总则》略有差异(文字更为简练),但其内核相同。
[3]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0/indexch.htm,访问日期2020年12月1日。

二、 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及实践
(一)监护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文章开头的王老伯即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指定由游先生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的意思自治
我们知道,法定监护的主体大多指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障碍者或未成年人,因而法定监护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完全的、监护人占主导地位的监护,即不存在(或较少存在)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的问题。
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那些原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能力从有到无可能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不同于法定监护制度所蕴含的法律“父爱主义”倾向,意定监护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核心价值在于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4]。具体体现在:
1.尊重保护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
2.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方式由全面照顾变为协助管理;
3.从公权规制到私权自治,即不同于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等体现的国家公权力对于监护制度的干预,意定监护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选择,具有进步意义。
[4] 陈甦,民法总则评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5.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意定监护制度仍存在着诸多制度困境,主要体现为两点:
1.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效力)。 这是关于意定监护制度存续及发展的根本问题,如文章开头中王老伯的遭遇一样,实践中经常会被监护人的亲属基于种种考量而质疑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但是无论是《老年*权人**益保障法》,还是《民法总则》,抑或《民法典》,均未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若以《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标准来判定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显然并不合适:完全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精神是否全部适用于意定监护协议,作者持否定态度。目前,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通过公证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加强。文章开头的王老伯也正是通过公证,将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加强。
2.如何保障意定监护协议被实施? 意定监护人负有照顾被监护人的义务,我国古语“久病床前无孝子”,怎样才能保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尽心尽力地履行监护协议?如果意定监护人违反监护协议,是否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追责,目前的法律规定较为范式化(套路化),缺少针对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将遗赠抚养协议与意定监护相结合是一种常见的组合。在王老伯的案例中,其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如房产等)赠予游先生,但游先生负有对王老伯“养老送终”的义务。
三、 公证制度与遗赠抚养协议之解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对于意定监护制度来说,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公证制度保障了意定监护协议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而遗赠扶养协议则为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提供保障。
(一)对公证的“反向救济”
对于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是说对其进行了公证就可以保证万事无忧。还是在王老伯案例中,其妹妹王女士指出王老伯在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前已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进而质疑公证的效力。
对此《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复查制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此外,若当事人恶意利用公证谋取不正当利息的,受侵害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限于篇幅,作者不再展开,仅提一个建议就是在此种情形下尽可能去咨询、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二)遗赠抚养协议在本文语境下的展开
《继承法》中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均有明确的规定,简要分析之,遗嘱具有单向性、可撤销性的特征;而遗赠扶养协议,顾名思义是两方的合意,属于双向性,集权利和义务于一体,在王老伯的案例中,游先生必须要履行义务(对王老伯养老送终)后,才可以享受权利(获得遗产)。由此,我们也可以说,相较于遗嘱的“独角戏”式的喃喃自语,遗赠抚养协议更具有互动性和生命力,尤其是其与意定监护制度结合,意定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继而获得被监护人的遗赠。恰如有律师所言:从权利义务的内在逻辑上看,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是天然互补、相辅相成的。[5]
[5] 高明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引争议,律师解读:意定监护如何落地。
四、 结语
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目前关于意定监护制度争议的相关判例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这一项制度的沉寂。从上海王老伯的案例所引起的巨大社会反响就表明在老龄化不断加深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监护途径的多元选择的关注甚或认同。在公民私领域不断被重视的今天,意定监护制度也会被更多的人所了解、选择。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相信该项制度也会更加完善,成为保障公民自我安排老年生活的新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