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网红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明星店、网红店的新品牌不断上市,加盟潮也随之而来。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备案的连锁品牌企业达6522家,相比2019年底的5326家竟多出1000多家,如果包括未备案的企业,实际上新增品牌远远不止这个数字。
加盟潮看似火爆,但让那些加盟商蠢蠢欲动的 “低成本”、“高回报”真的有那么容易实现吗?本文通过案例介绍加盟商须谨慎对待的雷区。
海量加盟品牌任你选?
案例介绍
杨某是在韩国留学的中国籍学生,临近毕业时发现麻辣香锅、麻辣烫类的餐饮开始受当地学生的欢迎,遂决定毕业后在韩国开麻辣香锅店,并回国考察品牌。杨某在网上正好检索到一个A餐饮公司网站,据A公司网站介绍,A公司旗下经营100多种餐饮品牌,会根据加盟商的预算、经营偏好、预期回报等,协助加盟商筛选品牌,并分析加盟条件、优劣势对比等。
杨某经过挑选最后决定加盟看似小有名气的“S麻辣香锅”品牌,并一次性支付了加盟费30万元。然而,杨某回韩国后发现,自己加盟的品牌商标持有人并非A公司,且该商标也从未在韩国注册过。杨某认为A公司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无权招加盟商,因此,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签署的“加盟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加盟费。
案例分析
目前很多品牌方由于管理及营销能力不足,倾向于委托品牌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负责宣传及招加盟工作,然而,第三方机构本身会代为管理多个品牌,因此,市面上大量出现了“海量品牌任你选”的品牌管理公司。
所谓品牌方招加盟行为,法律上称为“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品牌方招加盟的前提必须是拥有经营资源, 因此,经营资源本身的法律地位及品牌管理公司取得授权情况尤为重要。 而此类品牌管理公司,是否有权代为品牌方招加盟商及签署加盟协议、经营资源是否取得授权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经营资源通常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中,最主要的经营资源是注册商标,根据商务部统计,已备案的经营资源类型中,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占比就高达92.54%。那么,作为经营资源而使用的商标,是否一定要是注册商标呢?
注册商标就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商标法”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除外)。注册商标,因已取得商标专用权,无疑也作为经营资源而使用。然,未注册商标能否作为经营资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可以作为特许经营中的经营资源,即使特许人以未注册商标招加盟,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除非特许人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但对于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或尚未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而言,由于对未注册商标的标识尚不享有何种权利或者法律保护的利益,不能成为特许经营中的经营资源。
回到案例中,A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虽然有权在品牌方许可的范围内招加盟商,但其并非品牌经营资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加盟商在加盟前务必要确认好品牌实际持有人、注册情况以及第三方公司是否取得授权等。同时,一旦品牌方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解除,或者A公司招加盟的行为超出品牌方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区域、授权时间等),会直接影响加盟商的合同履行,因此, 尽量约定清楚第三方公司撤出时加盟合同的善后处理事宜。
“明星店”、“网红店”一定生意火爆?
案例介绍
李某曾就职于某小型公司,但由于疫情该公司倒闭,李某迫使加入了创业大军,参加了几场招商活动。其中,某明星作为品牌合伙人的奶茶店非常火爆,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经常能刷到营销视频,评论区口碑尚可,因此,李某决定加盟该品牌。
然而,签署加盟合同后,李某的噩梦随之开始。看似火爆的门店生意,无非是品牌方及品牌管理公司为加盟店开店“暖场”而雇佣的“群演”排队,以及门店为导流量邀请明星、网红站台效果而已,同时,交付的经营资源也非常“水”,仅提供最基础的奶茶配方及服务手册后开始“不管不问”,为开店所需的商标使用许可等迟迟未予以交付。
李某失望至极,想通过解除合同及时止损,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李某可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加上李某接受了部分培训,怕被构成“实际使用经营资源”,直接被认定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受疫情影响的2020年,明星、网红的餐饮副业却依旧红红火火。这些新品牌无一例外,通过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进行大量短视频营销以及彼此为新店开业站台等方式,迅速走红。因就业形势严峻,像李某一样选择创业的人,往往冲着明星或网红的知名度,选择加盟。但此类品牌往往缺乏时间、服务、产品的市场考验,所谓培训、指导一般局限于文本上。且品牌的热度非常短暂,待加盟商真正开店之时,市场上早有很多可替代品牌问世,加盟商很容易“血本无归”。
那么,在案例中,李某的解除行为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接受培训是否视为“实际使用经营资源”?
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合同中应当约定加盟商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加盟商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条例的此项规定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加盟商,缓冲加盟商的投资冲动,赋予可以反悔的权利。
案例中,虽然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冷静期”,但,如果李某在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前,已对特许人产生不信任感,反悔加盟,据此解除合同的,可受到法律保护。
而李某接受品牌方培训等情况,是否视为“实际使用经营资源”,根据类案(2020)沪73民终237号判决内容可以看出,“虽然在此期间,被特许人接受了特许人为期两天的培训,但主要系理论方面的培训,涉案加盟店铺尚未着手开业,尚未将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且商标标识也未交于被特许人,故被特许人尚未对特许人的核心经营资源实际掌握、利用。”因此, 李某仅接受品牌方的培训,不会直接被认定为“实际使用经营资源”。但即便李某的解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品牌方已提供部分经营指导(哪怕只是理论层面),李某仍需要承担部分费用。
因此,在加盟时,如已对特许人产生不信任感,且尚未取得任何实际经营资源的,应尽早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止损。
结论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量每年大幅增长,其中,绝大多数纠纷是加盟商以品牌方不具备经营资源、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存在虚假披露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究其原因,案例背后往往是因加盟商欠缺成熟考虑,盲目签署合同导致纠纷的发生。 如被“零加盟费”、“加盟费限时打折”等言语所欺骗冲动签署合同,或轻信特许人的投资回报蓝图,忽视经营风险;未对品牌方的资质、经营资源、社会评价等进行了解、查询;事先未对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准备,导致特许经营活动无法按期开展等。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而签署,因此,加盟商也应当履行审慎义务,故在加盟前,有必要提前对拟加盟品牌的企业信息、经营资源取得情况、涉诉情况、备案与否等进行评估。
文:金香、崔贤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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