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执法行动严阵以待 (3.15食品安全行动)

3.15法治宣传活动,检察举措保障食品安全

又是一个“3·15”到来,人们怀着忐忑而又急迫的心情等待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和企业曝光。食品药品安全是最直接的民生,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习*平近**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重要批示精神,坚持能动履职,构建食品安全刑事、公益诉讼保护合力,确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每一天都成为黑心企业颤抖的“3·15”。2021年以来,龙凤区检察院共对食品类犯罪案件5件11人提起公诉,已全部得到判决。

强化刑事打击

以办案实效震慑食品犯罪

3.15法治宣传活动,检察举措保障食品安全

龙凤院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标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保护群众最直接的民生民利。

深挖犯罪线索

针对本辖区食品类小作坊、小企业较多实际,立足“两法衔接”,与市场监管、食药监、教育、学校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酒店餐饮、学校食堂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行业“*规则潜**”问题,对于符合刑事犯罪线索标准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加强引导侦查

引导侦查人员从电子数据、产品外观等客观证据查明售假人员主观明知,避免了其他生产人员以商品来源手续齐备、无法辨识产品真伪为由否认主观明知。例如赵某某生产假冒商委红肠一案中,通过其生产红肠所用的外包装袋标识—“本厂,不设网购,不设代购,不设分店”字样,认定赵某某主观上明知生产的是假冒商委红肠。

依法从严打击

引导侦查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种手段,跟踪溯源,追踪制假窝点,进而人赃俱获,区分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避免犯罪分子以单位犯罪的名义减轻、逃脱打击。针对一起向大庆市一网店提供添加酚酞果脯的案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多种方式,查到制售窝点,扣押了销售账本,最终以个人犯罪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启动公益保护

以食品安全守护群众健康

3.15法治宣传活动,检察举措保障食品安全

从2022年1月份起,龙凤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开展散装食品专项行动,深入辖区内4家大型连锁商超调查取证,监督有关部门履职,保障群众食源安全。

3.15法治宣传活动,检察举措保障食品安全

全面排查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超市散装食品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难以识别;生熟肉制品混合存放,易产生细菌及寄生虫感染;部分散装食品随意存放、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

及时提出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龙凤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要求执法部门加强对商超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全面排查辖区各大商场超市类似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督促商超经营者和售卖者进行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卫生安全意识。

监督整改落实

龙凤检察院坚持跟踪走访,以上建议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落实,监督各家商超对散装食品进行盘点和清理,调整和重新设置有关标识,过期食品和问题食品全部下架,并要求连锁商超举一反三,对位于本市其他县区的连锁店面进行自查,解决同类问题。

坚持同步审查

以严格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3.15法治宣传活动,检察举措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类犯罪案件往往与知识产权案件有高度伴随性,龙凤检察院建立两类案件同步审查机制,让假冒伪劣食品没有存在空间。

加强商标权保护

在办理崔某、闫某销售假冒九三豆油一案,经鉴定涉案的假冒九三豆油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检验该豆油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也不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但从保护商标权角度,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开展上下游监督

针对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环节多、链条长、分工细的特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游非法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下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在办理崔某、闫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发现崔某、闫某销售的假冒九三豆油从哈尔滨一人处购买,但其不知道对方叫什么,办案检察人员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将郭某抓捕归案,实现了打击一个、揪出一串的效果。

坚持全链条打击

对在不同假冒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刘某制造假冒哈尔滨商委红肠案件中,发现刘某的姐姐刘某某负责记账送货、姐夫赵某负责维修机器并接送假冒商委红肠。通过仔细查验电子数据、复核关键证人、比对供述细节,最终明确其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并依法予以追诉。

下一步,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将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职业禁止、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确保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每一天都是让群众放心安心的“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