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个人所得税在提高扣除基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六大专项扣除,这样,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为单位计征向以家庭为单位计征又走出了坚实的一步,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仔细看这六大专项扣除,表面上说很公平,但其中却包含着很大的不公平,没有考虑到中国的许多实际情况,没有体现社会新时尚,以丁丁个人的理解,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到。
一是收入、开销不能完全按照人头平均计算。在六大专项扣除中,除了住房租金有地域区别之外,其他专项扣除均按人头计算,这就犯了一个平均主义的错误,尤其在赡养老人的扣除方面,这种错误更让人气愤。如有些父母在60岁之后,有高额的退休工资,这些人的养老根本不需要子女来负担,有的甚至还能反哺子女,而广大的农民和无固定职业者,他们在60岁之后,要么每月只有几十元的补贴,要么没有,他们的养老几乎就完全需要子女来承担,但扣除的金额一样,这明显对农民和无退休补贴的子女不公平。举一个最现实的例子,捐款,领导月工资上万甚至几万,普通干部职工月工资几千,现在要捐款,领导一句话,一人捐款一千,表面上很公平,但事实上公平吗?明显地不公平,但在现实中却经常发生,正如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六大专项扣除就是真实的体现。

二是没有考虑到男女就业的现实不平等。现在,虽然说起来是男女平等,但是,现实是女性就业在现实中的比例依然要远远小于男性,而且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那也是普遍的现实,有大量女性的职业主要是全职太太,所以,在六大专项扣除中,只考虑到男女平等的口号,依然没有考虑到现实或实际情况。又以赡养老人为例,体现的只是子女平均或协议分摊,没有考虑到许多家庭虽然有女儿,但女儿只是全职太太,赡养父母主要落在女婿的身上,但是,作为实际赡养人女婿却不能享受到赡养岳父母得到扣除的好处,丁丁本人就是一个实际的例子,我一人赡养四个老,妻子是全职太太,可现在的政策只能享受赡养父母能够享受扣除政策,而没有考虑到男女在现实中的就业不平等这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普遍,尤其在少子女年代。

三是没有体现社会需要推崇的新风尚。法律、政策要体现出社会新风尚,但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六大专项扣除却没有体现,仍然以赡养老人的扣除为例,子女赡养老人可以扣除,但女婿、媳妇赡养岳父母、公婆却不能得到扣除,而在现在的家庭中,收入以女婿或媳妇为主的家庭有很多,而在少子女年代,女婿、媳妇赡养岳父母、公婆应该是值得推崇的社会新风尚,但在六大专项扣除中却得不到任何体现,体现的是儿子是自己的,女儿是自己的,但女婿是别人的,媳妇是别人的,这不是在政策方面人为的制造矛盾吗?那社会新风尚的推行体现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