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消毒水骗局 (最新代购消毒液诈骗)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7日讯消毒水可以非常快速去地消除细菌,是办公家用的“好帮手”,然而在不法分子的眼里,消毒水却也可以成为他们实施诈骗的“利器”。近日,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代购消毒水”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刘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和14年2个月,均并处罚金。

寻求目标 实施诈骗

“老板,您好,我是泰宁县某医院后勤科的科长,我姓毛,最近我们医院正在进行装修,想向您订购一些装修材料……”2015年5月23日上午,卖建筑材料的老板伍某接到一个来电显示为三明地区,自称是泰宁医院后勤科“毛科长”的电话。

“好的,这些材料我们都有,等装车之后给您送到医院!”生意一上门,伍某忙打起精神。

“行,那你们送到医院后再联系我。对了,我们还需要一些消毒水,你能不能帮忙一起买一下,我知道三明有个叫‘杨某’的供应商,专门卖消毒水,你帮我带2件过来,到时候一起把钱结给你。”“毛科长”的请求伍某并没有多做怀疑,毕竟和气生财,他很愉快地就答应帮忙代购,并拨通了所谓“杨某”的电话。

“2件消毒水是吗?可以给您发货,一共2400元!”随后,伍某将2400元人民币打入“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然而,钱汇出去之后,伍某想要再次联系医院后勤科“毛科长”的时候,却发现对方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更让他无奈的是,消毒水供应商“杨某”也联系不到。伍某这才发现上当受骗,当即报警求助。

团伙行骗 分工协作

2012年7月,陈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好不容易等到2015年2月刑满释放后,陈某却发了愁:出狱之后他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手里的钱也快用完了,怎么办呢?

最后,他还是想走违法犯罪的老路,找来同样曾因诈骗罪被判刑的朋友刘某以及另一朋友何某(已被另案处理),三人一拍即合,决定以“代购消毒水”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分配好了各自的分工。陈某、何某负责冒充采购者和供应商,电话联系受骗人,并以在受骗人店内大量购货为诱饵,要求受骗人帮其代购消毒水实施诈骗;刘某则负责到各地抄写沿街商户名称和联系电话,同时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交予陈某与何某使用。

此外,三人还约定分赃办法:成功诈骗后,拨打电话的“采购商”分赃40%,抄写商户号码的人分赃10%,接电话的“供应商”分赃10%,取款手分赃10%,余款作为各种日常开支费用。

很快,就有“生意”上门了。

*子骗**落网 各自领刑

泰宁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们经过案件分析研判,并利用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何某布下“天罗地网”。2015年10月25日、26日,嫌疑人刘某、陈某分别在广东东莞一宾馆及广东化州一银行被民警抓获归案。

“陈某等人均是冒充医院职工、学校老师等身份,谎称要向商家购买大量货物,当骗取商家信任后,再叫其帮忙大量‘代购消毒水’,并提供消毒水供应商联系方式进行链锁式*局骗**。”泰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2015年4月份到10月份,陈某等人先后在福建、广西、贵州等地骗取经营建筑材料、水泥瓷砖、灯具、文具、食杂、土特产、农资以及开办大理石厂的商户或业主32人,受骗金额共计55.09万元。

此外,刘某还交代,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他伙同吕某(已判刑)、谭某(另案处理)驾车至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等地,以“碰瓷”的方式向多名汽车驾驶员实施敲诈勒索,共得款人民币15200元。

此案经由泰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4年2个月,并处罚金。

后记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近年来,群众被骗事件屡见不鲜,尽管大多数群众自以为对诈骗的警觉性足够高,但*局骗**手法层出不穷,不断翻新,要想避免上当受骗,除了要识别形形色色的*局骗**之外,还要提高识别*子骗**的水平,加强自身的防骗能力。

在该案中,三人的诈骗手法并不高明,稍加注意即可甄别。针对此种诈骗方式,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商家在做生意时,首先要先核实清楚对方的身份,最好当面商谈,不给*子骗**留有可乘之机。同时平常要加强防骗常识学习,降低受骗的机率,而当发现自己被骗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廖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