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春佳节之际,人们往往会款待宾朋、礼尚往来、宴饮不断。银行取款、商店备货、网上购物、餐厅聚会、团体出游等情形相对高频且集中,也是意外高发的时段。更何况犯罪分子也喜欢乘年终之际“狠捞一把冲业绩”,年关岁末也是“社会事件”的高发期。基于此,我们针对春节期间的高发事故总结了一些相关的法规知识,希望有备无患,助你平安过大年!
一、食物中毒

中国人的春节聚会总是少不了饭局,吃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采购、加工、储存、制作等环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既伤身体又破坏过节氛围。2012年在*疆新**石河子市就出现过此类事件。
案件发生时正值春节,卜某带着妻子和儿子去妻子姐姐家拜年,姐姐一家热情地设宴款待,准备了野猪头肉、狗肉、牛肉和腌制的豆角等食物。结果吃完饭后卜某一家三口均感不适,卜某和儿子还出现了视力重影现象。但卜某一家却一直采用土法治疗,直到第三天下午三人才因病情恶化去医院就诊,结果均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同一天下午,姐姐和自己丈夫也因身体不适住院了,同样被诊断食物中毒。经过治疗后,卜某妻儿和姐姐一家都安全出院了,但卜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卜某妻儿起诉姐姐一家,两家人因此事对簿公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卜某死亡主要原因是因为封建迷信导致延误救治时机、乱吃药物,但姐姐一家在设宴款待时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食品安全,导致自己及卜某全家食物中毒,对其死亡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过错原因大小以及善良风俗,法院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6.8万元。
【法条护身】
食品安全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较多,《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40-48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五、七、八、九等章节对特殊食品、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40、41、42、49条等则与争议解决相关;《侵权责任法》第6、16条等也为公民维权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最后有个小tips:外出就餐若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或怀疑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建议消费者在第一时间让工商管理局或食药监部门介入调查,并切记保存消费凭证。
二、劝酒出事

饭局少不了杯中乐,但劝酒须有度。强行劝酒容易导致口角或肢体纷争,过分灌酒则可能使肌体受损,劝酒者或同饮者都有可能担责。 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在理脉案例库中检索与【劝酒】相关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共有3109份。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均有此类事件。
2014年河南镇州市就发生过一起因劝酒引起的纷争。12月29日,一家迪欧咖啡店举行年底员工聚会,宴饮期间程某某和朱某因劝酒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程某某一拳将朱某打伤,造成朱某双侧鼻骨骨折,后被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由程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朱某4万元,并取得了朱某的谅解。但由于程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最终判处程某某拘役5个月。
甘肃平凉市也出过醉酒纠纷。2015年11月当地某居民为自己的父亲举办寿宴,出席的何某与同桌的6人相互猜拳饮酒,结果当日醉酒回家后,次日便死亡。尽管法院认定何某作为成年人应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对于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何某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饮酒存在因果关系,故而法院判处6位同饮者各自赔偿何某家属4000元。(案号:(2016)甘0821民初字17号)
【法条护身】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法第6条也有相关规定。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红包贿赂

中国自古便有红包祝福的传统,礼尚往来之间传递着一份浓浓的情谊。但送礼也是个技术活,如果没有注意分寸与界限,向利益相关人员输送大额红包,那可就是行贿了!在理脉案例库以“贿赂+春节+红包”为组合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有2983例判决。
【法条防身】
打着节庆祝福的名义,拿红包当“幌子”,暗中却利益输送,这样的行为已经脱离了原本单纯的送礼祝福,而变成了赤裸裸的行贿与受贿,也触及了国家的法律底线。
《刑法》第八章对贪污受贿的定义及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了明确阐述。对国家公职人员、对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都属于法律不允许的情形,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单位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同样为《刑法》所禁止。
我国关于行贿受贿的认罪门槛并不高,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就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花样诈骗

一年一度*子骗**们都会更新自己的“诈骗技术包”,花样百出的诈骗方式让人防不胜防。代购春运车票被骗,寒假找兼职也可能被骗,春节急需周转资金没准还会掉入“套路贷”陷阱……
但一物降一物,《刑法》中对于各类诈骗,包括公私财物诈骗、已有明确的定性和量刑,关键时刻请用法条护身!并且不一定是要被骗以后才能诉诸法律,我国法律同样打击诈骗未遂!
【法条防身】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五、天价菜单

春节期间出游频繁消费多,有“好心”推荐、带领游客去“高消费”的司机、导游,也有一顿饭宰掉游客数月薪水的黑心商家,各地不时爆出“天价菜单”的旅游新闻,让出游的朋友们人心惶惶。
【法条防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偷盗不止

年底是小偷们“冲业绩”的黄金时段,车站扒窃、入室盗窃、盗*电窃**动车、盗窃车内财物……赚钱不容易,被偷的时候却是说没就没。
【法条护身】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我国《刑法》对盗窃通信线路、电信设备、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也有明文规定,如果不幸遭遇了这方面的财物损失,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最后,愿路不拾遗、天下无贼。
注:本文均为真实案例,登陆理脉官网即可查询到相关的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