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酒泉市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药品安全涉及群众身体健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面临刑事制裁。
2020年10月,被告人汪某某从赵某某处购进来路不明的保健食品,雇用客服人员在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并预留联系电话和客服微信,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将广告推广到百度搜索上,吸引顾客拨打联系电话或添加客服微信进行咨询和购买,销售金额达338578元。经查,汪某某所销售的98种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汪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汪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年,罚金7万元至70万元。 (祁兴玲)
检察官提醒:
西地那非具有扩张血管的作用,过度服用可造成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等损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
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保健品的作用,树立良好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消费习惯。在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时,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经认证的产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田雪